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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必須按本規定附件H 表明。對于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不大于2730 公斤(6,000 磅)的
直升機,本條的符合性可以按本規定的附件J 表明。
(a)一般要求 除非另作規定,對于本條包括的直升機,聲學更改批準或認可的要求
如下:
(1)在表明符合性時,必須按照本規定附件H 中B 和C 部分規定的適用的程序和條件
來測量、評定和計算噪聲級。對于最大起飛重量不大于2730 公斤(6,000 磅)的直升機,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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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本規定附件J 的替代方法表明符合性時,本規定附件J 規定的飛越噪聲必須按本規
定附件J 的B 和C 部分規定的適用程序和條件測量、評定和計算。
(2)必須根據本規定附件H 的D 部分的適用規定來表明符合附件H 的第H36.305 條
所規定的噪聲級。對按本附件J 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機,其必須按該附件中D 部分的適用
規定來表明對本規定附件J 中J36.305 條 噪聲級要求的符合性。
(b)第一階段直升機 除第36.805 條(c) 的規定外,對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前是一架第
一階段的直升機,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后,該機不得超過附件H 的第H36.305 條 (a)(1)規
定的噪聲級。不得用第H36.305 條 (b)的綜合評定來使第一階段噪聲級超出這些限制。如
果申請人選擇本規定附件J 表明符合性,則型號設計更改前為第一階段的每一直升機,
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后,均不得超過本規定附件J 的第J36.305 條(a)所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
級。
(c)第二階段直升機 型號設計更改之前為第二階段直升機的,在型號設計更改之后必
須仍是第二階段直升機。
B 章 運輸類大型飛機和渦輪噴氣式飛機的噪聲測量及評定
第36.101 條 噪聲測量
對于運輸類大型飛機和渦輪噴氣式飛機,其產生的噪聲必須按本規定附件A 的規定
或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來測量。
第36.103 條 噪聲評定
對于運輸類大型飛機和渦輪噴氣式飛機,按第36.101 條獲得的噪聲測量數據,必須
按本規定附件B 的規定或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來評定。
C 章 亞音速運輸類大型飛機和亞音速渦輪噴氣式飛機的噪聲限制
第36.201 條 噪聲限制
(a)對于亞音速運輸類大型飛機和亞音速渦輪噴氣式飛機,必須按本規定B 章的規定
來測量和評定,并按本規定附件C 中規定的測量點和符合第C36.7 及C36.9 條的飛行試
驗條件(或某種經過批準的等效程序)來表明符合本條的噪聲級。
(b)申請頒發任一型號證件的亞音速運輸類大型飛機和亞音速渦輪噴氣飛機,必須表
明其噪聲級不大于本規定附件C 中的第C36.5 條(a)(3)所規定的第三階段噪聲限制。
[D 章 超音速運輸類飛機的噪聲限制 備用]
[第36.301 條 噪聲限制 備用]
[E 章 備用]
F 章 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
第36.501 條 噪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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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下述飛機必須表明和本章相符:
(1)申請頒發任一型號證件的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運輸類螺旋槳小飛機;以及
申請頒發任一型號證件的螺旋槳通勤類飛機。
[ (2)備用]
(3)初級類飛機
(i) 除本條(a)(3)(ii)規定的內容外,對申請初級類型號設計批準書的飛機并且以前未
按本規定附件F 審定的,必須表明對本規定附件G 的符合性。
(ii)對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飛機,在下述情況下,不要求再表明對本規定的符合
性:(A)已具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頒發的型號合格證、(B) 已具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頒發的標準適航證、(C)自型號設計以來尚未有過聲學更改、(D)以前尚未按本規定附件F
或附件G 審定并且(E)申請轉為初級類的飛機。
(b)對于1988 年11 月17 日之前完成噪聲合格審定試驗的屬于本內容所規范的飛機,
必須根據附件F 中B 部分和C 部分的要求或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所測量
和規定的噪聲級來表明符合性。必須表明飛機的噪聲級不大于附件F 中D 部分給出的適
用的噪聲限制。
(c)對于1988 年11 月17 日以前未完成噪聲合格審定試驗的屬于本內容所規范的飛
機,必須根據附件G 中B 部分和C 部分的要求或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所
測量和規定的噪聲級來表明符合性。必須表明飛機的噪聲級不大于附件G 中D 部分給出
的適用的噪聲限制。
[G 章 備 用]
H 章 直升機
第36.801 條 噪聲測量
對于初級類、一般類和運輸類直升機,其產生的噪聲必須按本規定附件H 的B 部分
所規定的試驗條件和噪聲測量點測量或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測量。對
于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不大于2730 公斤(6,000 磅)的初級類、一般類和運輸類直升機,
欲按本規定附件J 表明符合性,其產生的噪聲必須按本規定附件J 的B 部分所規定的試
驗條件和噪聲測量點測量或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程序測量。
第36.803 條 噪聲評定和計算
根據第36.801 條要求的并按本規定附件H 獲得的噪聲測量數據必須修正到本規定附
件H 的A 部分的基準條件并按本規定附件H 的C 部分或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
效程序進行評定。根據第36.801 條要求和本規定附件J 獲得的噪聲測量數據必須修正到
本規定附件J 的A 部分的基準條件并按本規定附件J 的C 部分或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
準的等效程序進行評定。
第36.805 條 噪聲限制
(a) 除第36.11 條(b)的規定外,申請頒發任一型號證件的初級類、一般類和運輸類直
升機,必須表明符合本規定附件H 中D 部分規定的第二階段噪聲級,或符合本規定附件
J 中D 部分規定的噪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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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除本條(d)(2)的規定外,本條包括的直升機,必須表明:
對于按照本規定附件H 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機,其噪聲級不大于該附件中H36.305 條
規定的適用限制,或:
對于按照本規定附件J 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機,其噪聲級不大于該附件J 中J36.3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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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