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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胸部縱膈或胸膜的活動性疾病;
D.影響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術后遺癥;
E.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呼吸系統疾病、創傷或手術后遺癥。
5.1.3.6 消化系統
飛行人(學)員應當無下列消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A.肝硬化;
B.可能導致失能的疝;
C.消化性潰瘍及其并發癥;
D.膽道系統結石;
E.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消化系統疾病或手術后遺癥。
5.1.3.7 傳染病
飛行人(學)員應當無下列傳染病或臨床診斷:
代號:OM
航空衛生手冊 日期:2006/06/06
版本:00
A.病毒性肝炎;
B.梅毒;
C.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
D.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
E.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陽性;
F.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傳染性疾病。
5.1.3.8 代謝、免疫及內分泌系統
飛行人(學)員應當無需用藥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疾病。
5.1.3.9 血液系統
飛行人(學)員應當無嚴重的脾臟腫大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血液系統疾病。
5.1.3.10 泌尿生殖系統
飛行人(學)員應當無下列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A.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統結石;
B.嚴重的月經不調;
C.腎移植;
D.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手術后遺癥或功能障礙。
5.1.3.11 妊娠
申請人妊娠期內不合格。
代號:OM
航空衛生手冊 日期:2006/06/06
版本:00
5.1.3.12 骨骼、肌肉系統
飛行人(學)員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損傷、手術后遺癥及功能障礙;其身高、臂長、腿長和肌力應當滿足行使執照權利的需要。
5.1.3.13 皮膚及其附屬器
飛行人(學)員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疾病。
5.1.3.14 耳、鼻、咽、喉及口腔
飛行人(學)員應當無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A.難以治愈的耳氣壓功能不良;
B.前庭功能障礙;
C.言語或發音障礙;
D.聽力:
純音聽力計檢查,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茲(Hz)的任一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35分貝(dB);在3000赫茲(Hz)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50分貝(dB)。如果申請人的聽力損失超過上述值,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方可合格:
a)在飛機駕駛艙噪音環境中(或模擬條件下)每耳能夠聽清談話、通話和信標臺信號聲;
b)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2米處,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的談話聲。
E.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代號:OM
航空衛生手冊 日期:2006/06/06
版本:00
5.1.3.15 眼及其附屬器
應當無下列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A.視野異常;
B.色覺異常;
C.夜盲;
D.雙眼視功能異常;
E.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手術或創傷后遺癥。
F. 遠視力
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遠視力應當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當達到1.0或以上。對未矯正視力和屈光度無限制。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合格:
a)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佩戴矯正鏡;
b)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矯正鏡。
c)申請人可以使用接觸鏡,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接觸鏡的鏡片是單焦點、無色的;
2)鏡片佩戴舒適;
3)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普通矯正鏡。屈光不正度數高的,必須使用接觸鏡或高性能普通眼鏡。
4)任何一眼未矯正遠視力低于0.1,必須對眼及其附屬器進行全面檢查。任何一眼有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改變眼屈光狀態的手術后遺癥不合格。
G. 近視力
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近視力在30~50厘米的距離范圍內應當達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離應當達到0.25或以上。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方可合格:
代號:OM
航空衛生手冊 日期:2006/06/06
版本:00
a)在行使執照權利時,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矯正鏡;
b)矯正鏡必須能同時滿足遠視力和近視力要求,不得使用單一矯正近視力的矯正鏡。
5.1.4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的醫學標準
5.1.4.1一般條件
申請人應當無下列可能影響其行使執照權利或可能因行使執照權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A.心理品質不良;
B.先天性或后天獲得性功能異常;
C.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動性、隱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D.創傷、損傷或手術后遺癥;
E.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而造成的身體不良影響或不良反應。
5.1.4.2 精神科
申請人應當無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A.精神病;
B.物質依賴或物質濫用;
C.人格障礙;
D.精神異常或嚴重的神經癥。
5.1.4.3 神經系統
申請人應當無下列神經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A.癲癇;
B.原因不明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
代號:OM
航空衛生手冊 日期:2006/06/06
版本:00
C.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顱腦損傷及其并發癥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
5.1.4.4 循環系統
申請人應當無下列循環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A.心肌梗塞;
B.心絞痛;
C.冠心病;
D.嚴重的心律失常;
E.心臟瓣膜置換;
F.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植入;
G.心臟移植;
H.收縮壓持續超過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汞柱(mmHg);
I.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循環系統疾病。
5.1.4.5 呼吸系統
申請人應當無下列呼吸系統疾病或功能障礙:
A.活動性肺結核;
B.反復發作的自發性氣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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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衛生手冊(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