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8機務部站根據工作特點劃定噪音安全區。
4.
9噪音區要限制非工作人員進入。
4.
10處于噪音區內人員應使用聽力保護裝置。安全監察員有責任提醒工作人員戴好聽力保護裝置。
4.
11機務部門負責人分派工作時應充分考慮人員的健康狀況和體質,對女同志應考慮到婦女的生理特點。
4.
12定期進行體格檢查,針對維修工作特點加強職業病的預防和治療。
地面電源設備安全使用規定
MF/0712-9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文闡述了地面電源設備安全使用規定,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等相關部門、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依據文件
2.1
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及其解釋條款。
2.
2《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
2.
3《民用航空行業標準》 MH/T6018-1999“地面靜態電源”。
2.
4《民用航空行業標準》 MH/T6019-1999“飛機地面電源機組”。
3術語和定義
地面電源設備:指提供 115V/400HZ AC,28 DC地面電源車、電源站及臨時鋪設的220V/50HZ AC,380V/50HZ AC 電纜及其設備或己安裝好的固定電源。
4規定
4.
1飛機用的電源設備安全使用規定
4.
1.1工作人員在發生電擊時應立即關掉電源,將導體移開。受害人失去知覺時,應盡快進行口對口的呼吸,使受害人不受寒冷并使其保持安靜。電擊后,受害者身體可能發生僵直,但這不是死亡的標志,應繼續搶救。
4.
1.2維修工作中,應注意切斷相應的電路,并掛上紅色警告牌,重新接通電路前,應通知機上正在工作的人員。在沒有跳開關的部件上維修時,電瓶或地面電源開關應置于“關斷”位置,并掛上紅色警告牌。在維修過程中,保險絲在取出狀態時,保險絲座上應掛上紅色警告牌。
4.
1.3地面電源的供電電壓、頻率和相位必須符合手冊規定。承受過超壓的電子設備和線路必須進行檢驗及功能檢查。
4.
1.4停放在機庫或正在檢修的飛機,接通機上或地面電源要經現場維修負責人同意。屬下列情況者不能接通機上或地面電源:
a)燃油系統正在進行維修工作;
b)正在進行噴漆(退漆)或其它用到易燃液體的工作;
c)正在進行鋪設鋼索、電纜工作,有可能碰到外露的斷電器。
4.
1.5機務人員離開飛機時,必須關斷機上和地面的電源。
4.
1.6對油箱進行維修時,應使用良好的防爆工作燈和手電筒,在可爆性揮發液體的地方工作,不準開關手電筒。除維護手冊另有規定外,不得使用發熱的燈具。
4.
2一般電源設備的安全規定
4.
2.1使用電源設備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方式進行使用和加強日常維護。
4.
2.2定期檢查線路,發現電線接頭處老化、損壞或其它情況,由電工及時處理。
4.
2.3防止線路短路,定期檢查壁上插座狀態,嚴格限制超負荷使用電源。對耗電量較大的電器,應加裝分路保險裝置。
4.
2.4嚴禁用銅、鐵絲作保險絲,也不得隨意加大保險絲的截面積。
4.
2.5設備使用完畢應關閉開關,并拔掉電源插頭。
4.
2.6閘刀開關周圍必須保持干凈,無障礙物。
4.
2.7如設備發生起火現象時,不可用水澆潑,以防電擊事故及造成大面積短路。應先切斷電源,再用干粉、1211滅火器滅火。
易燃及有害物品存儲要求及管理程序
MF/0712-10
1簡述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闡述了航空公司關于易燃及有害物品存儲要求及管理程序,適用于航空公司機務部等相關部門、航空公司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
2依據文件
2.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2.
2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及其解釋條款。
2.
3《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
2.
4參考《機務工程條例》。
3術語和定義
3.
1易燃性物品:在閉杯閃點試驗中溫度不超過60.5℃或者在開杯閃點試驗中溫度不超過65.6℃時放出的易燃蒸汽的液體、液體混合物、固體的溶液稱為易燃液體。容易燃燒或磨擦容易起火的固體稱為易燃固體。
3.
2有毒材料:指有吞入、吸入或皮膚接觸后,進入人體可導致死亡或危害健康的物質。
3.
3放射性材料:放射性活度大于 70kBq/kg(0.002uCi/g)的物質或物品。
4規定
4.
1易燃性材料的入庫、儲存及使用規定
4.
1.1負責入庫、存儲及使用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易燃性材料相應的知識。
4.
1.2對易燃、易爆物品的貯存、運輸使用,應加強管理,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用火用電管理。
4.
1.3儲存化學物品倉庫,具有爆炸危險性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
4.
1.4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物品名稱、性質及滅火方法。
4.
1.5化學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登記,加強入庫檢查,詳細核對品名、規格、重量、容器、包裝等,發現滲漏時必須立即移至安全地點處理。
4.
1.6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品不能同一倉庫存放。
4.
1.7儲存丁酮、酮溶劑、丙酮、乙丙酮、酒精、石腦油、油漆、罩漆、底漆、助焊劑、涂布油、各種稀釋劑、甲苯、各種溶劑退漆藥水、環已酮、異辛烷、烤油、礦油精等的容器,必須設立易燃警告標志。儲存器應加蓋,并可靠接地,接地處應清除所有油脂、滑油、油漆銹跡和其它非導電物質。
4.
1.8施工現場的易燃材料只能存放在合格的不滲漏的有蓋容器內,除專門規定外,不準使用易燃材料混合物。
4.
1.9易燃材料應遠離明火、火花、電器開關及其它火源。使用易燃材料地方禁止吸煙,并應用防爆電器設備,工作人員不得穿化學纖維衣服,不使用化學纖維制抹布。
4.
1.10使用易燃性材料場所應通風良好,否則工作人員應戴口罩或防護面罩。有毒材料不能與皮膚接觸,不要把沾了有毒材料的抹布放在口袋里,用過的材料應專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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