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組員在其工作位置上能容易發現著火;
(2)在飛行中容易接近艙內每個部位。
(b)B級 B級貨艙或行李艙是指具備下列條件的艙;
(1)有足夠的通路使機組成員在飛行中能攜帶手提滅火瓶有效地到達艙內任何部位;
(2)當利用通道時,沒有危險量的煙,火焰或滅火劑進入任何有機組或旅客的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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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經批準的,獨立的煙霧探測器或火警探測器系統,可在駕駛員或飛行工程師工作位置處給出警告。
(c)C級 C級貨艙或行李艙是指不符合A級和B級要求的艙,但是這類艙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經批準的,獨立的煙霧探測器或火警探測器系統,可在駕駛員或飛行工程師工作位置處給出警告;
(2)有從駕駛員或飛行工程師工作位置處可操縱的,經批準的固定式滅火系統;
(3)有措施阻止危險量的煙,火焰或滅火劑進入任何有機組或旅客的艙;
(4)有控制艙內通風和抽風的措施,使所用滅火劑能抑制艙內
任何可能的著火。 (d)D級 D級貨艙或行李艙指具備下列條件的艙:
(1)艙內發生著火能被完全隔離而不致危及飛機或乘員的安全;
(2)有措施阻止危險量的煙,火焰或其它有毒氣體進入任何有機組或旅客的艙;
(3)艙內的通風和抽風受到控制,使艙內可能發生的任何著火不會發展到超過安全限度;
(4)[備用];
(5)已考慮艙內的熱對附近飛機關鍵零件的影響。對于容積等于或小于14立方米(500立方英尺)的艙,每小時42立方米(1,500立方英尺)空氣流量是可接受的。
[(6)艙的容積不得超過28.3立方米(1000立方英尺)]。 (e)E級 E級貨艙指飛機上僅用于裝貨的,并具備下列條件的艙:
(1)[備用];
(2)有經批準的,獨立的煙霧探測器或火警探測器系統,可在駕駛員或飛行工程師工作位置處給出警告;
(3)有措施切斷進入貨艙的或貨艙內的通風氣流,這些措施的操縱器件是機組艙內的飛行機組可以接近的;
(4)有措施阻止危險量的煙,火焰或有毒氣體進入駕駛艙;
(5)在任何裝貨情況下,所要求的機組應急出口是可以接近的。
五. 生效日期:199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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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聯系人: 程晉萍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A300-04 修正案號:39-1143
一. 標題:檢查機翼后梁
二. 適用范圍: A300-600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