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轉發的李娟出軌證據,都是傳播給認識的親人及在工作期間要好的同事,李娟以出軌行為來終結這場婚姻,我只是想給對方的親戚及我之前的同事一個交代,讓他們明白事情的原委。”楊軍稱,根據聊天記錄,2020年3月24日李娟曾經在防疫期間去機場接需要隔離的男子開房,李娟在公司被冷落并非因為他的一封郵件,微博和抖音上的內容也不排除是與李娟有多次矛盾的其他同事所發。
二審法院:應當批評教育,但情有可原
到底楊軍的行為是否屬于名譽侵權?
長沙中院二審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且不論李娟與沈姓網友之間是否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作為有夫之婦,李娟在與異性交往時應當保持適度距離,言語與行為應當符合公序良俗,不應讓其丈夫誤會和誤解。
楊軍作為李娟的丈夫,在懷疑妻子與其他異性男子之間有曖昧關系后,未能冷靜處理,反而向親戚好友曝光和向李娟工作單位反映,確實有侵犯李娟隱私之嫌,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但從人之常情而言,楊軍的過激行為也屬于精神受刺激后的正常反應,亦情有可原。
如果李娟確實和異性網友之間屬于正常男女朋友關系,應當及時向丈夫楊軍解釋清楚,消除誤解,并及時向親戚朋友和工作單位予以澄清,相關不良影響自可消除。
綜上,法院認為楊軍在本案中的不當行為只是因為夫妻內部矛盾引發的過激表現,鑒于雙方之間特殊身份,雙方之間應當加強溝通,互諒互讓,相互尊重,消除誤會和影響。楊軍的過激行為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尚未達到嚴重擴散的程度,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微博上的帖子和李娟車輛上的侮辱性字眼系楊軍所為。故法院認為楊軍的過激行為對李娟的名譽尚不足以產生實質性損害后果,故對李娟上訴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