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積分換來免費機票,遺失機票后又要求航空公司返還積分———王某和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簡稱“東航”)為此打了近兩年官司,在已拿回積分后,他仍拒不撤訴,結果終審被法院判決敗訴。
王某早在1999年5月就加入東航“金燕俱樂部”,后俱樂部更名為“東方萬里行”。作為會員,王某在乘坐東航有效航班等消費的過程中能累積積分,積分可免費兌換東航航班機票,但積分一經兌換,即使未使用,也不可退回賬戶或者兌換其他產品;東方航空免票獎勵的機票一經出票,不可退票;獎勵機票遺失不補。 2006年8月17日,王某使用“東方萬里行”積分4萬分,從東航兌換了兩張當年9月3日麗江至上海的免費機票。出票后,王某因無法訂到酒店,經申請又將機票日期改簽至9月9日。可王某旅游期間,不慎將兩張機票遺失。 9月9日,王某在機場向東航申請掛失,東航方面表示對自行購買的機票,可先行購買機票登機,事后到出票地辦理掛失,但積分兌換的機票無法退票。為及時返滬,王某另行購買了同一航班的兩張機票,每張機價2580元。后來,東航向王某退還了兩張遺失機票的燃油附加稅220元,但未退還積分。2007年,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積分。一審法院判決東航返還積分2.4萬分。王某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 二審中,經市一中院法官調解,東航將4萬分積分返還給了王某,并支付了王某主張的40元經濟損失。可王某依舊不依不饒:“我曾表示愿意與其和解,但對方此間的做法讓我無法接受。”他表示要將官司繼續打下去,直到見到一紙勝訴判決。 合議庭認為,民事訴訟以解決具體糾紛為目的。本案中,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實體權利應得到保護。經法院調解,東航對王某的各項訴請均予以接受,并履行完畢,王某的訴請已然全部實現,其再堅持主張最初訴請,沒有依據,應不予支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已為東方航空的全額履行行為所涵蓋,故予以撤銷。 同時,合議庭還認為此案帶有一定的示范意義。在全部訴請均已得到滿足的情況下,王某仍拒絕撤訴,這種行為既不利于化解矛盾,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還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不利于實現案結事了。而東航作為大型航空公司,在與乘客發生糾紛時,亦應本著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與乘客有效溝通,解決問題。雖然東航最終主動接受了王某的訴請,但此時距離雙方爭議事項發生之時已一年有余,無端增加了王某的訟累,故法院確定由東航承擔本案的一審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