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運期間一票難求,為確保準時回家過年張先生選擇了電話訂購機票,事后查驗機票時卻發現拿到的電子機票已經被退回。然而此時追查送票人已不知去向,訂票電話也已停機。向航空公司投訴未果的張先生將航空公司和代理銷售機票的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這起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案,航空公司被判承擔張先生的機票損失費。
2008年春節前一個月,張先生早早開始為返家做打算。1月5日,張先生撥打了從朋友那里拿到機票訂購電話,預定了2008年2月5日由上海至哈爾濱、當月12日由哈爾濱至上海的往返航班機票1張。2008年1月6日8時左右,張先生在住所處收到了來人(身份不明)送來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張先生收到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后,即進入航空公司網站進行了網上確認,并支付了機票款2760元和送票服務費90元。然而之后張先生在網上查驗機票時發現機票被退。一周后,張先生到公安機關報了案,但此時不僅送票人不知去向,連訂票電話也已停機,公安機關偵查無果。張先生又向航空公司投訴,但未獲滿意結果。張先生在查實實際出票單位為上海銀路公司后,即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和上海銀路公司連帶賠償機票款損失2850元,并在報紙上向張先生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一審審理后判決航空公司賠償張先生的機票損失款2760元。航空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一中院,認為是張先生本人向非法機票代理人購票導致了機票被人私下退回事件的發生。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航空公司的機票銷售代理人上海銀路公司在未盡充分審查義務的情況下,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際,造成張先生的機票款損失。上海銀路公司雖抗辯其已進行了審核,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其過錯是顯而易見的。但本案作為運輸合同的相對方是航空公司,故張先生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其機票款損失并無不當。由此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法官在判決時同時指出,張先生在購票時未選擇正規的銷售代理商的行為亦有不妥之處,提醒消費者引以為戒。(文中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