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北京日報》10月14日刊發的一封讀者來信《救生衣在哪里》,引來很多讀者關注和追問。來信所涉及的南航這樣答復:該航線不需要配備救生衣,這符合民航局的規定。記者多方聯系民航局,卻未得到任何答案。
一些讀者表示:每次乘飛機都要學習一遍安全常識,很多航班還有乘務員演示如何穿戴救生衣,對于救生衣是否存在從未懷疑過,難道這僅僅是個玩笑?民航部門應該給一個令人信服的答復。 讀者: 救生衣在哪里? 筆者前段時間乘坐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簡稱“南航”)的CZ3288航班從北京飛往桂林。起飛前在機艙熒屏播放安全常識的引導下,筆者去檢查救生衣,卻發現座位下放救生衣口袋空空的。救生衣究竟在哪里?為什么與安全常識里講的不一樣?如果說救生衣確實有,但由于機型不同放置地點不同,那乘務員至少應向乘客說明。否則播放安全常識有什么意義? 筆者查閱了相關法規,在《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中規定:載客運行的航空器應當裝備相關的應急和救生設備,航空公司的空乘服務人員也有告知乘客相關安全信息的義務。不知道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是否也存在這類問題,筆者希望能夠得到一個滿意的答復。 中國南方航空公司: 這符合民航局的規定 該航班確實沒有救生衣,因為該航線不需要,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也都沒有。該做法是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簡稱“民航局”)規定的(相關規定見文后鏈接)。而且以前發生過乘客拿走救生衣的情況,所以不需要的航班都不配備救生衣。 中國民用航空局: 南航的事找南航去 為了獲得一個明確的判斷和合理的解釋,記者聯系了民航局相關部門,航空安全辦公室和飛行標準司都表示,救生衣的問題不屬于他們的職能范圍。而綜合司的一位工作人員說,既然是在南航上發生的問題,就應該找南航。記者登陸民航局的網站,給局長信箱留言詢問。截至記者發稿時,沒有任何回復。 民航安全科學研究所: 安全常識該修改 救生衣的作用是飛機發生故障在水域進行迫降時使用的安全設備,通俗地講,在跨洋飛行或者起降附近有水域的航班上才必須配備。由于相關的規定專業技術性非常強,一般旅客無法判斷某次航班是否應該配備救生衣,只能由民航局相關部門判定。 航空公司以丟失為理由不配備救生衣是站不住腳的,這是違章的。 如果像乘客所說,航班的安全常識中介紹了救生衣但實際上沒有配備,這確實是一個問題。航空公司應該修改和更新安全常識,以免產生誤解,給乘客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負擔。 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 侵害消費者人身安全權、知情權 律師葛友山表示,南航飛機不配備救生衣,有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之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得到服務時,首先考慮的是商品和服務的安全因素。飛機救生衣雖然使用概率極小,但這是乘客生命安全的最后防線。取消這項安全保障,造成乘客安全的巨大隱患,嚴重侵害消費者的權利。 其次,南航的空乘服務人員沒有告知乘客相關信息,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測,不得隱瞞實情,否則就構成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诰壬聦τ诔丝蛯嶋H上的安全保障和心理上的安全依賴作用,南航應事前告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規定了消費者擁有九項權利,包括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由于知情權無法得到保證,乘客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一系列隨之產生的消費者權利,均受到間接的侵害。 “符合行規”不能成為“擋箭牌” 葛友山還表示,即便如南航所辯稱,不配備救生衣符合民航局規定,也并不代表這種做法的當然合法。民航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其制定的民航規章效力等同于國務院的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此,“符合民航局的要求”不能成為南航的“擋箭牌”。 因此,單就目前乘客對救生衣的依賴和對航空規章不了解的現狀而言,南航應通過有效渠道告知相關情況,做出相應解釋,才能有效保護消費者權利。 相關規定 根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339(a)]的規定,作下列情況運行時,所有飛機應當攜帶供機上每位乘員使用的配備有經批準幸存者定位燈的救生衣或者經批準的等效漂浮裝置,存放在每個座位或者鋪位上的乘員易于取用的地方: 。1)距最近海岸線的水平距離超過該飛機滑翔距離的跨水運行; 。2)自特定機場起飛或者著陸時,飛機的起飛或者進近航跡處于水面上空,局方認為飛機發生不正常情況時有可能迫降水上的情況; 。3)考慮特定水域的深度和范圍,局方要求攜帶上述設備的在該水域上空實施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