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廈門晚報》6日報道,前天晚上春秋航空有限公司(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簡稱“春秋航空”)航班臨時延誤,這場延誤讓其中一部分乘客的時間被“活吞”整整19小時!并改變預定降落的機場后,一百多名乘客拒絕登機,因為“從頭到尾沒有人來解釋為什么出了這么大變故,甚至變更機場也是我們自己看機場字幕才知道的。”后來當乘客提出要航空公司每人賠償100元錢的時候,公司的答復是斬釘截鐵的:“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我們不提供任何補償和賠償費用”。看到這樣的表達,說它是“霸王條款”一點也不為過,那文字中所透露出的霸氣,實在讓乘客感到透心涼!
看到此,不禁想到仍然發生在福建的一件事,11月25日《東南網-海峽導報》報道了長泰縣王偉平等人誤存巨款進入騙子賬戶,并立即帶著刑警要求銀行采取措施防止錢被騙子取走,但銀行方秉承“我們完全可以不作為。”的理念,導致銀行客戶的錢在銀行、客戶、警察在場的條件下,眼睜睜被騙子取走而警察和客戶都無能為力一事。當記者繼續跟進報道此事,采訪中國建設銀行漳州分行時,銀行方就是理直氣壯地宣稱:“我們完全可以不作為。”!
銀行對客戶“完全可以不作為”,航空公司對乘客“無論什么原因都不賠償”,銀行和航空公司,本來根本沒有什么關系,不過,在對待自己“上帝”的態度上,竟又是如此的如出一轍,如此的霸氣十足,如此讓“上帝們”寒心。這不能不讓人覺得不可思議:銀行也好,航空公司也好,是什么“大爺”呀?它們是靠什么來生存的?銀行如果可以對自己客戶的財產安全“完全可以不作為”,航空公司無論有什么樣的過錯,對乘客造成了怎樣的損失,可以“無論什么原因都不賠償”,如果這樣的邏輯可以大行其道,這個世界不是太不正常、太可怕了嗎?銀行也好,航空公司也好,別的企業一樣,如果一定要強行推行這種邏輯,那么,別忘了,那些作為企業“衣食父母”的客戶、乘客、顧客,并非一定要選擇某家銀行、某家航空公司或是某家企業,他們完全可以“用腳投票”;而且,“完全可以不作為”,“無論什么原因都不賠償”的做法,肯定會讓那些本來要選擇這家銀行與這家航空公司的人們如避甲流感一樣避之唯恐不及,那時候,銀行才會知道,“完全可以不作為”的態度,最終的最大受害者是自己,而為了逃避一點點小小責任的航空公司,其實是對自己最大的不負責任!只要中國企業的競爭走上規范化,這樣的企業是只有被淘汰的命運!
從銀行的“完全可以不作為”到航空公司的“無論什么原因都不賠償”,可以看出中國強權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在權利義務方面的巨大反差,這種不正常的現象的大量存在,自然讓那些企業在短時間內過得十分滋潤,不過,當它們面對真正的競爭時,它們一定會為曾經有個的不應該有的好日子付出格外沉重的代價。但愿不要等到那一天才痛哭流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