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昨晚發布公告,撤銷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名稱,恢復其原有名稱鯤鵬航空有限公司,并稱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作為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已對公眾造成誤解,給本來未在該公司投資的河南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這一決定尚待報民航主管部門核準后生效”。
報道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稱,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作為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已對公眾造成誤解,給本來未在該公司投資的河南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據此,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決定,撤銷鯤鵬航空有限公司將企業名稱變更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的登記行為,恢復其原有企業名稱,即鯤鵬航空有限公司”。 記者靠知識產權法混飯吃,深知根據2004年施行的新《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下稱《名稱登記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記者搞不明白,這河南航空有限公司(Henan Airlines Co.,Ltd.,簡稱“河南航空”)的字號在哪里?河南只是行政區劃,這個航空公司沒有字號?或者就是把河南當做字號了? 從河南省工商局撤銷的意思看,似乎也是后者,不然,北京市XX公司出事,難道就會對北京的投資環境有影響,誰都該知道北京只是行政區劃,XX公司自己才是問題的主。這冤有頭,債有主,似乎算不到北京頭上。《名稱登記辦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河南的其他含義是河之南? 企業名稱是需要審批的,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這家鯤鵬航空有限公司(Kunpeng Airlines Co., Ltd.,簡稱“鯤鵬航空”)于2007年5月16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設立,其字號是鯤鵬,符合法律規定;而2009年7月28日,鯤鵬航空有限公司住所變更為河南省鄭州市。2009年9月25日,鯤鵬航空有限公司將企業名稱變更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莫非,鯤鵬在北京時,算不上一只大鳥,只能循規蹈矩,一展翅河南,就把河南省名霸占為企業字號,河南省工商局居然會違法批準這種字號,令人咋舌。 如今,河南航空在伊春出事了,把中國民航二千多天不敗金身破了,河南省工商局這時候才發現給其企業名稱公眾造成誤解,影響了河南的投資環境,敢情,整個河南省工商局領導都無人知曉這河南航空,恐怕該航空公司的飛機都乘了不知多少回了吧?再說,即使河南省對航空公司有股權,也不能冠以河南航空的企業名稱。至于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Shenzhen Airlines Ltd.,簡稱“深航”)、上海航空有限公司(Shanghai Airlines Co., Ltd.,簡稱“上航”)等,都是鉆了2004年前的法規無類似禁止性規定的漏洞,抑或也是鳥夠大了? 媒體現在報出的新聞看,當初的鯤鵬其實在其他地方也不算小鳥,很多地方都在爭取其落戶,河南省當時能爭取到這只大鳥落戶,恐怕也談了不少優惠條件,或許,企業名稱也是落戶時談定的要件,否則,工商部門不會連這點常識都不懂,一個企業拿河南做字號,沒有一定級別的領導指示,恐怕工商局不敢如此造次。 如今,河南航空出事,領導怕影響河南形象,讓工商局撤銷其企業名稱,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這撤銷字號,雖然不是停產停業那么嚴重,但是,比較大數額的罰款肯定要嚴重得多。 根據我國參加的TRIPS國際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條約),企業商號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知識產權,我國國內法對此也予以認可保護,因為企業大多會對其字號進行一定的投資和廣告,字號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小,同時,更換字號也會對企業造成很大的物質損失,大到機身,小到匾額,抬頭,信箋,名片等都得換。河南省工商局似乎也需要給河南航空一個聽證的機會,不能因為人家出了事故就翻臉,剝奪企業的法定權利。 不過,從河南省工商局違法授予河南航空企業名稱,到今日撤銷其企業名稱的程序瑕疵,可謂始亂終棄。足見河南的投資環境,至少在法制環境上,令人擔憂。據報道,富士康公司將在河南投資一個面積比深圳龍華大四倍的工業園,河南省給予的優惠條件更是離譜,如地方財政對富士康出口每一美元補貼5毛錢、優惠的土地有10平方公里之多等等,記者預計,以后如果富士康出點什么大事,譬如制造業不行了,估計,這些優惠政策也可能會被“依法撤銷”的。好在富士康也不是省油的燈,報道說,“早些年富士康在一些內地城市的投資,實際運行幾年下來,許多都未達到最初的規劃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