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海口市民劉先生向人民網海南視窗反映,日前他因工作安排,通過中介購買了2張機票,之后因為實際情況需要退票。然而機票中介表示,涉及的2家航空公司對于退票均要收取30%手續費,并且不出具發票。劉先生對航空公司的做法表示質疑,認為這是一種霸王條款。律師對此認為,票款30%手續費及不開發票,兩種行為均違法。
機票退票手續費達30%沒有發票令人質疑 劉先生介紹,9月26日,他因工作安排,通過海口當地機票代理,預購了一張10月11日珠海——北京的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簡稱“南航”)“CZ3733”航班機票,以及一張10月17日北京——海口的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簡稱“國航”)“CA1355”航班機票。9月30日,劉先生得知北京的會議日期推遲,遂決定退票。通過聯系機票代理,劉先生得知,兩家航空公司退票均要收取機票價格30%的手續費,并且不能開具發票。 “退票本是消費者正當的權益,況且在9月底退10月中旬的機票,也不會影響航空公司機票的正常銷售,一下就要收取30%的手續費,實在是‘獅子大開口’!”劉先生質疑道,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這筆手續費居然不能開具發票,這在對消費者是種“霸王條款”的同時,也令國家稅收蒙受巨大損失。 手續費、開發票,兩家航空公司標準不一 隨后記者致電南方航空全國銷售熱線“95539”,接線員表示,南航的確會收取退票手續費,并且這筆收費確實不出具發票,只有南航蓋章的收據單。但是退票手續費并非是機票價格的30%,按照折扣不同,手續費比例也不同,具體是:4-4.5折票,手續費50%;5-6.5折票,手續費20%;7折以上折扣票,手續費10%;全價票手續費5%。接線員強調:“南航收取的手續費當中沒有一項是收取30%的。” 記者又致電國航全國銷售熱線“4008986999”,接線員表示,關于退票,國航依據每張機票的倉位、折扣等因素,選擇收取不同的手續費比例。舉例來說,頭等艙退票收取5%手續費;4折或6.5折經濟艙退票,收取30%手續費;8折經濟艙退票,收取10%手續費;全價經濟艙退票,收取5%手續費。接線員表示,國航收取的手續費均可以開具正規發票。 國航堅持收費30%,并不開具收費發票 兩家航空公司各自一種收費標準,能不能開具發票,航空公司自己說了算。劉先生認為這種現象的實質是航空公司收費混亂、涉嫌逃稅,以及對消費者的不平等。 9月30日下午,劉先生告訴記者,機票中介已經與兩家航空公司進行了協商,南方航空決定免去劉先生“CZ3733”航班的退票手續費,而國航堅持要收取30%的退票手續費。同時,機票中介稱,實際退票過程中,國航不愿開具手續費發票。 律師:法律規定收20%,不開發票違法 究竟航空公司收取退票手續費合不合理,該不該給消費者開具發票?海南京園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亮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趙亮表示,劉先生成功購買了兩張機票,這就形成了他與南方航空、國航生效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最大的特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平等性,即使一方是個自然人,另一方是個大公司,雙方對于接受合同效力的約束方面,應該是完全平等的。”趙亮說,在合同生效后,雙方應履行各自的義務,即乘客支付票款、航空公司運送客戶。當乘客要求退票,可以視為是單方違約,應當賠償航空公司損失。 “但是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違約金不準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因此諸如30%、50%的退票手續費都是不合法的。”趙亮說,如果航空公司認為實際損失超過合同總金額20%,那么他們需要舉證,不能單方面隨意收取。 關于不開發票的情況,趙亮認為是完全沒有道理,以及不合法的。他說:“依據我國《稅法》,有收入就必須開發票,否則就涉嫌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