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協會今年9月公布的數據顯示,航空運輸服務投訴量大幅上升。其實,航班延誤不是新問題,但因為航空公司的善后服務還是老樣子,近年來航班延誤引發的沖突事件不斷。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轄區內有多家航空公司,該院在審理中發現這類糾紛有顯著特點,同時,航班延誤相關法律規范的不完善也引起法官的思考。
訴請被支持的很有限
航班延誤一直深受詬病。今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上半年投訴十大熱點,航空運輸服務投訴量同比上升79.9%,位居投訴增幅次席。
據中消協統計,201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消協組織共受理航空運輸服務投訴案件349件。相比之下,2008年上半年為121件,2009年上半年為194件,投訴量連年大幅增加。
因航班延誤而引發的乘客與航空公司間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也不斷涌現,但“乘客的訴請被法院判決支持的部分相當有限”,順義法院后沙峪法庭副庭長魏志堅告訴記者。
導致航班延誤的原因很多,根據慣例及民用航空局公布的《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造成航班延誤有兩大原因:一是承運人原因,即承運人的航班計劃、航班調配、機務維護、運輸服務和機組等原因;二是非承運人原因,即造成航班不正常的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
僅僅當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時,航空公司才有義務根據延誤時間長短對乘客進行經濟補償,而天氣、航空管制、旅客自身原因等造成的延誤,航空公司則免責。“因而一旦引發訴訟,航空公司多以不可抗力、為確保飛行安全采取必要措施等免責事由進行抗辯。”魏志堅說。
對這種抗辯,乘客難以提出有效的反駁事實。因為普通乘客很難區分延誤是不可抗力因素,還是由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事實上,兩類原因往往相互糾纏難以厘清。
而乘客要求賠償,必須證明確因航班延誤遭受了損失。因航班延誤產生的食宿、通訊、交通等直接損失乘客相對容易證明,但對于商業機會損失等其他損失就很難證明。
違約侵權可擇一而訴
據了解,航班延誤引發的糾紛主要有兩種類型: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和損失賠償糾紛。前者是合同違約之訴,后者是侵權賠償之訴,兩者屬于法律競合,當事人可擇一而訴。不過,侵權之債的賠償范圍一般比合同之債要寬,尤為明顯的是,侵權之債中可以主張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等,而合同之債卻不能。
胡先生買了北京到香港的客票,登機牌顯示登機時間是7時30分,后來工作人員稱要等旅客,航班將延誤,但沒有告知再次起飛的時間。兩小時后,胡先生再次到登機口時,被告知該次航班艙門已經關閉,其所購買的機票不予改簽或退票。胡先生只好另買機票改乘其他航班。
胡先生將航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航空公司賠償機票款;判令航空公司向自己公開道歉,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認為,航空公司承擔的是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對胡先生的第一項請求予以支持;而公開道歉是一種非財產性責任,對此訴訟請求沒有支持。
魏志堅建議,乘客應區分不同的法律關系,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權利進行主張。
魏志堅同時提示,遇航班晚點,乘客應理性維權,切不可采取“占機”、“霸機”、“破壞公共設施”等極端方式,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