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2)日,順義法院發布調研報告稱,因航班延誤引發的訴訟案件日漸增多,圍繞航空公司過錯的公益訴訟也開始出現。法院建議明確延誤補償適用條件及標準。
乘客維權出現公益訴訟 昨日,順義法院副庭長魏志堅介紹,從2008年至今,該院受理了16起因航班延誤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乘客索賠范圍從機票款、食宿、交通等直接損失,擴大到延誤影響商機等間接損失,甚至精神損害。但這些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索賠,因較難舉證,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魏志堅稱,除個人索賠案外,為確認航空公司有過錯的公益訴訟開始出現。案件的原告認為,航空公司常以航空管制、天氣原因等免責理由,對延誤進行抗辯,難獲乘客信任。原告以侵犯知情權,堅持訴訟。 法院稱“4小時補償”不合理 順義法院調研認為,《合同法》等法規對航班延誤違約責任無明確界定,民航局曾規定,“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超過4小時以上的,可進行一定補償”。但不同航程的延誤均以4個小時為界,缺乏合理性,且300元-500元的補償過低,乘客多不滿意。 另外,航班延誤后,航空公司簡單答復和相關服務不到位,激化不滿情緒,最終引發訴訟。 順義法院建議,有關部門應完善法律法規,明確航班延誤補償的適用條件、補償方式及數額等細則,可具體到按航行里程或延誤時間補償。 另據了解,今年9月,中消協公布了今年上半年全國投訴十大熱點,其中航空服務被投訴349件,同比上升79.9%。 個案 飛機晚點失商機告航空公司 安先生稱,去年11月,他購買了自北京中轉紐約至美國佛羅里達州勞德代爾堡的聯程機票,票款共1萬余元。本應于2009年11月3日13時抵達紐約,乘當日15時50分飛機去勞德代爾堡參加會議,然后再經紐約返京。結果航班晚點,到紐約已是下午3時,沒能順利轉機。返回時因聯航座位被取消,耽誤了和紐約客戶談合作的機會。 近日,安先生起訴國內某航空公司和達美航空公司,索賠直接損失1.2萬、商機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失補償11萬元,并要求道歉。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