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2009年11月28日,一架注冊在津巴布韋的外航貨運包機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起飛時著火,截至11時許已經(jīng)有4名機組人員獲救,另外3人死亡,事故未造成地面人員傷亡。事故發(fā)生后,浦東機場關閉了兩條跑道對事故實施救援。 中新社發(fā),宣克炅/攝
一架滿載的津巴布韋MD-11貨機剛起飛時就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簡稱“浦東機場”)上空墜落,全部貨物毀于一旦。墊付了巨額運輸費用的中外運空運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將機上貨物所屬的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包機費和操作費。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江蘇天行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外運支付包機費人民幣283萬元、操作費人民幣41706元。 包機墜毀損失慘重 2009年11月28日7時40分許,浦東機場內的一聲巨響引發(fā)了一陣混亂,只見機場內第1跑道盡頭冒出了濃煙與明火,滾滾濃煙一度綿延兩三公里。不久后,靠近事故地點的一個倉庫也燒了起來。頓時,機場一片混亂…… 事故的“始作俑者”是一家由上海飛往德國的MD-11外航貨運飛機,注冊地在津巴布韋,航班號Z3324。該架貨機在起飛后不久機尾擦到地面起火燃燒,隨后墜落至地面。 飛機墜毀時,機身斷成兩截,機尾斷成了兩到三截。頃刻功夫,飛機便葬身火海,滿滿的貨物瞬間化為灰燼,機上7名外籍機組人員3死4傷。所幸,貨機墜毀未造成地面人員傷亡。 這一特大事故不僅對航空公司是沉重的打擊,向航空公司包下飛機的中外運也陷入了“一籌莫展”的境地。原來,中外運將飛機轉包給了合作伙伴江蘇天行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飛機上的貨物都是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承接代理的。中外運和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在第一時間都收到了貨機墜毀的通知,十分焦急。 簽約成為合作伙伴 兩家公司的合作始于2008年,當時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貨物運輸?shù)钠髽I(yè),具有一級貨運代理資質。為了更好地發(fā)展國際航空貨運業(yè)務,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特地找到在此方面具有領先優(yōu)勢的中外運,打算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同年2月25日,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與中外運簽訂了一份《國際航空運輸貨物代理協(xié)議》,雙方約定,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委托中外運辦理航空貨物國際進口和出口運輸;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接受中外運提供的包機或包艙的轉包業(yè)務;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負責提供貨源,并將貨物全部交中外運發(fā)運;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負責報關、制單等工作,中外運負責其貨物的機場打板交接事宜。 2009年11月,中外運與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又簽訂一份《包機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雙方就該月底的一次包機服務進行了具體的協(xié)商,中外運將同月26日一架MD—11型貨機轉包給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包機費為283萬元,并收取相應的打板操作費和上貨航地面費用;雙方還約定,如果由于航空公司臨時取消飛行計劃造成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組織貨源無法按期出運,中外運不承擔賠付責任,但如果中外運從航空公司處得到賠付或者補償應該視為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的損益賠付。 拒付費用引發(fā)糾紛 簽約之后,中外運迅速向航空公司定下了貨運包機,并先行墊付了包機費用。然而,航空公司臨時又出現(xiàn)變化,原先準備在26日起飛的飛機最終定于28日起飛。孰料,該架貨機卻因事故于起飛時在浦東國際機場墜落,釀成特大事故。 為此,“心急如焚”的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向航空公司申請理賠,航空公司明確發(fā)函答復對空運造成的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包括運費在內的損失。得知這一消息后,中外運這才松了一口氣,既然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的損失賠償有了著落,中外運遂要求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支付其墊付的包機費、操作費。 不料,中外運的這一要求卻遭到了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的拒絕,理由是機上貨物未運輸?shù)轿唬型膺\應承擔包機損失。 事后雖幾經(jīng)協(xié)商,兩家公司始終無法談攏,為此中外運將天行健上海分公司以及天行健這兩家公司一起訴至浦東新區(qū)法院。 庭審爭辯唇槍舌劍 浦東新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原被告雙方圍繞著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合同關系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原告公司已全面履行了雙方框架協(xié)議和分包協(xié)議中約定的受委托事務,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國際航空運輸貨物代理協(xié)議》和《包機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相關條款,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應支付我們代為墊付的包機費283萬元、操作費41706元,涉及款項的發(fā)票原告也已經(jīng)開給了被告。”中外運在法庭上陳述道。 “原告與被告之間訂立的協(xié)議均未規(guī)定原告要墊付包機費或其他費用,被告未向原告提出墊付請求,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的任何費用與被告無關。”針對中外運提出的墊付款項事宜,兩家被告公司認為與其無關。 法庭辯論階段,中外運認為,其與被告之間是貨運代理關系,將貨物安排至承運人的運輸器上出運即完成合同義務,其事先墊付的包機費系為被告代理支付,被告應支付該筆包機費及操作費。 而兩被告公司則辯稱,被告與原告不存在民事代理合同關系,系航空運輸合同關系;原告系承運人的代理人,只有將貨物從起運地點運到約定地點才算履行合同完畢,現(xiàn)貨機墜落,托運人都不支付運費,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兩被告公司還指出,打板交接系原告履行包機運輸費服務的組成部分,由于原告未完成涉案貨物的包機運輸工作,其無權單就其中的打板交接收取操作費。 物流公司被判賠償 浦東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從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包機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具體內容來看,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及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都符合貨運代理合同關系的法律特征,原、被告之間系貨物運輸代理合同關系。 同時,原告根據(jù)合同約定,完成了打板義務貨上飛機,并為被告利益墊付了運費,原告已經(jīng)完成了貨運代理合同的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天行健公司支付包機費及合同約定的打板費,于法有據(jù),法院應予支持。 然而,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本案應由被告天行健公司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后思考】 對于航空運輸,國家民航管理局一貫堅持航空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為航空公司,航空貨運單必須是航空公司或代理人以航空公司名義簽發(fā)的立場。然而,實踐早已超出此固有模式。從行業(yè)而言,突破陳規(guī)、增大業(yè)務量、推進貨物航空運輸發(fā)展為其價值取向;從航空公司而言,無意從事純代理業(yè)務,通過對外賣艙位以避免商業(yè)風險;從貨運代理公司而言,通過提供專業(yè)服務收取相關費用或賺取上、下家費用差價的方式取得利潤。因此,通過包機及轉包方式開展貨物運輸成為航空運輸業(yè)發(fā)展的新模式及發(fā)展趨勢。由此航空運輸?shù)沫h(huán)節(jié)增加,參與方增多,在最終承運人與最初托運人之間出現(xiàn)了包機方、轉包方、攬貨方、代理方等多個中間主體。如同本案,法律關系復雜,權利義務不明晰,發(fā)生糾紛,責任分配往往存在較大爭議。可以說,本案對厘清此類糾紛中的各方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