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就要出門了,發現機票上名字竟然打錯了,不能登機。找到機票銷售點,對方卻稱消費者沒有核實名字,后果自負。最后,在鞍山市消協的調解下,售票點為消費者進行了全額退票。
消費者小嘉要去深圳串門,為了買到打折票,她提前20多天在鞍山一家機票銷售點購買了一張沈陽到深圳的往返機票,共計花費2550元。拿到飛機票后,小嘉回家直接放到抽屜里。直到要出門頭一天,小嘉拿出機票查看時間,突然發現機票上她的名字打錯了,明明是“嘉”字,結果打成了“佳”字,小嘉馬上致電飛機場,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機票上的名字與身份證的名字不符,是不能登機的。只能進行退票,但要收取50%的手續費,按2550元的票價算,就要損失1275元。 小嘉找到機票銷售點,工作人員承認是自己打錯了名字,但卻拒絕承擔責任。對方拿出一張公司訂票、退票規定,說購票人拿到票后,需要對票進行及時核對,如有問題必須當天提出,出票后所有責任由消費者承擔。小嘉一聽非常生氣:“名字打錯是售票處工作人員的失誤,憑什么要求購票者核對機票,而且還要承擔后果!”遂找到鞍山市消協求個說法。 鞍山市消協認為售票點接受小嘉的委托,就理應負責機票的審核,而且工作人員知道名字出錯將會導致不能登機的嚴重后果,售票點理應賠償旅客損失。此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航空公司單方面規定,收取50%的退票費,有霸王條款之嫌。在消協的調解下,航空公司和售票點為小嘉進行了全額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