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航空公司言必稱“符合政府規定”,果然如此嗎?《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第69條規定,自愿退票的,從已付票款中扣除適用的費用,退還余額。國家物價主管部門2003年出臺的《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中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退票費率。
可見不得“退改簽”的規定,只是航空公司為了實現企業利益的“霸王條款”,即將行規凌駕于國法之上,凌駕于消費者的利益之上。
我們對“霸王條款”說不,并非因為我們的權利總處于邊界地帶;而是“霸王條款”自己會擴張,會侵蝕我們視為當然的權利。我們反對的是一種努力制度化的不公平,一種既拿走你的金錢,又拿走你的自尊的經營方式。
過去,我們老拿航空業的“先進”反襯鐵老大的“落后”。但近幾年,至少在退票方面,鐵老大的進步有目共睹,2006年1月火車票退票費率統一為20%;今年9月25日起,退票費率又大幅降至5%。這與輿論的努力分不開。這回,我們希望航空公司“見賢思齊”: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作者系《東方早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