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下午,因被拒載而將吉祥航空告上法庭的殘障人士戰興洪收到法院判決書,其全部訴訟請求均被駁回。法院稱,吉祥航空拒載行為屬于合同違約,不屬于侵權;被告拒載措詞不妥,但未侵犯原告人格尊嚴權。
界面記者從原告戰興洪處獲得此判決書,判決書指出,經審理查明,戰興洪是一名須乘坐輪椅出行的二級肢體殘障人士。去年11月17日,他通過手機APP向吉祥航空購買了一張11月19日中午12點40分由三亞機場前往大連周水子機場的HO1032次航班機票,經停溫州,達到目的地時間為18:25分。該航班飛機為遠機位,旅客登機需乘坐機場擺渡車,按原告戰興洪身體情況,需要配備升降設備才能正常登機。
2015年11月19日上午10時,戰興洪與同伴盛國紅到達三亞機場,去往吉祥航空柜臺辦理登機手續時,申請托運輪椅及提供機上專用窄型輪椅。但是,吉祥航空工作人員以其無生活自理能力及無成人陪伴為由拒絕其登機。
判決書指出,期間,被告吉祥航空工作人員未向三亞機場方面申請殘疾旅客登機的升降設備,而三亞機場當日該期間具備殘障旅客登機的升降設備。
最終,在反復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戰興洪只得另外購買下午14:25出發的國航CA1804航班,通過機場廊橋登機,飛到北京,在北京居住一晚后乘坐次日早晨8:25的高鐵返回遼寧營口。戰興洪多次向吉祥航空提出退票申請,吉祥航空予以推諉,現機票款已退回。
戰興洪認為,吉祥航空拒絕讓其登機已侵犯一般人格權,因此將吉祥航空告上法庭,并請求法院判令吉祥航空在其官網、微博、微信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機票及高鐵票款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今年2月4日,吉祥航空也曾通過其官方微博發布公開聲明回應此事,聲明稱“殘障旅客出行的確需要提前申請特殊服務保障,以便航空公司協調資源”,同時承認“工作人員在此次服務特殊旅客過程中,過于簡單執行標準,未能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
本案一審分別于今年1月29日和5月16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周浦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判決書透露,吉祥航空對于原告戰興洪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第一,被告認為本案性質系航空運輸合同糾紛,稱拒載行為符合殘疾人運輸管理規定,依照規定,原告登機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在原告沒有事先告知情況下,被告因客觀原因無法滿足原告登機需求而拒絕原告登機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對于原告提出托運輪椅等要求,被告認為依照規定,殘障人士應當提前48小時提出使用輪椅的要求,但原告未按規定提前告知;
第三,吉祥航空指出,殘障旅客需要登機協助的,應當提前2小時辦理登機手續,但原告無證據證明系提前2小時抵達機場辦理。
法院認為,依合同法規定,原告戰興洪自購買被告吉祥航空機票時起,雙方之間即已建立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原告自可追究被告吉祥航空的違約責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本案原告經本院釋明后堅持選擇侵權之訴主張權利。”
法院指出,本案被告實際并沒有因原告系殘疾人而不能乘坐飛機,而是被告認為其當時無法滿足原告特殊服務要求而拒絕辦理登機,此為是否構成違約所應考量的范疇,現原告以侵權作為主訴沒有法律依據。
“當然,被告在其退票申請書上注明原告無自理能力,確實在措詞在有欠妥之處,今后有待于改進提高。”判決書寫道,“但原告據此認為侵犯其人格尊嚴權,本院也不能認同。”
法院認為,被告吉祥航空通過本案也認識到自己服務中存在不足,當庭向原告作出誠懇道歉,其態度是可取的。綜上,法院駁回原告戰興洪全部訴訟請求。若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界面 劉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