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7日早上八點左右,在廈門機場T4貴賓室安檢現場,開機員小謝發現在一男子在隨身攜帶的背包里有一塊充電寶,隨即通知開包員小張對這塊充電寶進行檢查。經檢查發現這個充電寶上并沒有任何容量標識,小張便跟這位男子解釋道:"這個充電寶沒有明確的標識,不能隨身攜帶上飛機的。"該男子聽后很不高興的說,這是我用了很久的充電寶,用了這么久也沒見有什么問題,你說不能帶就不能帶啦。"聽完該男子的話,小張便耐心向他解釋道:根據民航局的規定,每位旅客攜帶充電寶的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可以隨身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有標識的充電寶;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隨后,該男子自動放棄了這塊充電寶。
在此,廈門機場安檢溫馨提醒廣大旅客:由于不符合規定或"三無"充電寶、鋰電池,在密閉、高溫的環境下,極容易產生短路、甚至爆炸等現象,會對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所以,為了乘機安全和出行方便,請廣大旅客購買符合規定的充電寶攜帶乘機,以免給您的旅行帶來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