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問題
對于乘客行李丟失或受損,航空公司要根據情況給予賠償,最高金額$2,100;
不過,對于行李丟失乘客必須在21天內提出索賠,行李損壞則必須在七天內提交報告。
其他條款
據報道,在新規之下,航班延誤或取消的原因在航空公司控制范圍內,但出于安全問題做此決定的話,是不需要對乘客進行賠償的。
不過,航空公司必須保持一定的待遇標準,并完成乘客的行程。
另外,由于政治、天氣、自然災害和安全威脅等因素造成的延誤及取消,為航空公司控制范圍之外,也不需要進行賠償,只需確保完成乘客的既定行程。
事實上,加拿大的一些大型航空公司早就有類似的政策和規定,但是由于實際操作起來困難重重,還經常遇到各部門“踢皮球”式的推脫,使得很多乘客投訴無門。
前幾天就有一位溫哥華移民Jen Bhangal,在丟失行李后走上了漫長的維權之路,卻在等到賠償結果后遲遲拿不到錢。
結果在她把自己的經歷向電視臺曝光后的幾天內,就收到了$1500的支票。
現在,如果聯邦出臺相關規定并制定成法律,相信各個航空公司也會更謹慎小心的處理延誤等狀況。
據悉,新規將在今年7月和12月分階段實施。
7月15日起降開始實施拒絕登機停機坪延誤以及行李丟失或損壞的賠償;
12月15日起,新規正式成為法律,所有延誤及賠償條款全部正式實施。
不過重要的是,乘客們也要對這些條款進行了解,才能在必要時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