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陸籍王姓女子指控,去年2月預計搭乘中國南方航空飛往廣州,卻因臺灣桃園機場及航空公司人員拒絕協助,讓她錯過班機,導致無法回大陸陪考、小孩不幸落榜,因此求償148萬余元臺幣(約34萬元人民幣);法院認定,王女無法舉證,駁回求償。
綜合臺灣媒體11月1日消息,王女表示她已經到臺灣居住10多年,一直以來都搭乘中國南方航空往返兩岸,過去從來沒有發生過搭錯班機或延遲登機的事情。2018年2月1日時她原本預計搭乘下午5時許的飛機飛往廣州,陪小孩參加考試,但因當日在候機室沒聽到登機廣播,所以才自己拿票至航空公司柜臺詢問登機位置。
王女稱詢問時,航空公司柜臺人員竟歧視她讀書少、看不懂機票上的英文,拒絕告知她正確資訊,導致她錯過班機,沒有順利飛到大陸陪考,小孩因而考試落榜只能念私立學校,自己還遭知情員工侮辱,讓她一度想不開試圖在機場廁所內上吊以致受傷。
該女子認為,因為這次糾紛,支出小孩私立學校3年學費45萬元、傷害費用50萬元,影響工作損失薪資43萬2000元,以及往返兩岸處理本件糾紛機票損失10萬元等,一共向中國南方航空、桃園國際機場求償148萬2000元。
桃園國際機場指出,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他們不負責協助旅客辦理完成登機程序,且當天機場并無設置缺失或障礙阻止王女辦理登機,當時起飛前也有做4次登機暨最后登機廣播;況且旅客在登機前2至3小時自行完成報到手續,再于起飛前30分鐘前往指定登機口辦理登機,本就是旅客義務。
中國南方航空則表示,王女沒說明未公告登機口如何影響她的權益,也沒舉證錯過班機與其所受損害的因果關係;另依當天監視器畫面,王女自行倒臥在桃園機場醫療中心門診對面的樓梯,且手上所拿的臺胞證、護照、登機證都已損毀,認為應該調查是否為錯過班機的肇因。
桃園地院指出,王女雖提出醫院診斷書,但無法判斷與這次事件有何關聯,且王女僅空言指訴機場、航空公司員工歧視拒絕告知,也沒有證據證明航空公司有漏載航班、登機口,起飛時間等資訊,另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協助旅客辨識登機入口并順利完成登機,并非桃園機場應負責的事。
法院認為,王女既無法舉證錯過班機可歸咎于桃園機場、中國南方航空,對于請求損害賠償沒有依據,裁定駁回。不過,該案仍舊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