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破產重整的重點是維持企業的營運價值。作為靈魂性法律文件的破產重整計劃草案,除了要有維護全體債權人利益、公平清償債權的方案,最為重要的就是須有切實可行的持續經營方案。例如內部進行資產與業務重組,砍掉虧損或雞肋項目,優化資源配置,將資金和人力投入有發展前景的主營業務;投資人引進、股權重組、債務重組、出資人權益調整等,通過內部的經營重整和外部的債務清償調整來保障破產企業的重生。雖然我國《破產法》設置了人民法院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強制批準程序,但適用的前提仍需符合法定條件,所以破產重整計劃草案必須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員工等各類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才能提高破產重整成功率,實現社會整體價值最大化。
4.穩定功能。重整期間不影響破產企業的繼續經營,證監會〔2018〕34號《關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原則上股票不停牌。”與破產清算將債務人的財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的立法旨意不同,破產重整更側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債務人,通過破產企業再建實現對諸多方面利益保護的立法目的,例如企業資產增值、債權人受償、職工保留就業機會、政府獲得稅收收入等。
【結語】國家對破產重整法律制度的構建,經歷了從債權人本位,到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升華至社會責任本位的變化;司法對破產企業重整的制訂切實有效的保障措施,例如考慮到破產程序的不可逆性,《九民紀要》探索推行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的銜接,即在企業進入重整程序之前,先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通過庭外商業談判,擬定重組方案。重整程序啟動后,可以重組方案為依據擬定重整計劃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批準。這一預重整程序已經在有些地方法院予以實現,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下發了《北京破產法庭破產重整案件辦理規范(試行)》,人民法院在以“破申”案號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請前,指定臨時管理人進行預重整,實際就是對《破產法》的重整程序進行“預演”,目的就是為了準確識別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啟動破產重整,對于海航集團,多半是利好。但浴火重生,這個蛻變的過程是痛苦的,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