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 黃茜律師
2021年1月29日,海航集團有限公司官網發布聲明稱:我集團收到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的《通知書》,主要內容為:相關債權人因我集團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申請法院對我集團破產重整。我集團將依法配合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積極推進債務處置工作,支持法院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確保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
另據鳳凰網財經資訊,同日,海航系多家企業也收到法院被申請破產重整《通知書》,日前,網絡上搜索“海南航空”的資訊均已被這一消息所充斥,各類經濟學者、航空學等專業文章亦都競相評論。海航的債務危機早已不屬于新聞,這一消息意料之中卻也引起不小的震動。但從法律角度,破產并不意味企業“關閉”,反之,卻是解決企業債務危機的法律手段和程序,通俗講,也是企業實現鳳凰涅槃的必經之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于財務陷入泥淖的公司提供了三種法律解決路徑:破產清算、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通過這種手段和程序概括性解決債務人和眾多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一、啟動破產重整,標志著海航集團正式進入解決經營困境、化解債務危機的司法程序。
我們平時所理解的企業破產關閉,實則是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實現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喪失經營價值的“僵尸企業”的市場出清,破產清算、破產和解程序重在“清償”,而“破產重整”則具備對破產企業的法治化積極拯救功能,屬于為恢復/提高其清償債務的能力、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的再建型破產制度,這種制度在國外稱為破產保護或更生。
較之資本市場的“資產重組”,“破產重整”程序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制。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啟動破產重整的主體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海航集團債權人的申請啟動司法程序,海航集團作為債務人有權在海南高院《通知書》七日內提出異議,經海南高院審查認為符合重整條件的,須在異議期滿后十日內作出重整裁定并予以公告,這才標志海航集團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按照《破產法》規定,法院裁定受理破產重整的同時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經法院批準,債務人可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行使管理人的法定職權。管理人或債務人須在6+3月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只有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才能順利進入重整計劃執行期,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海航集團對外投資向下穿透3層,其旗下上市公司加掛牌公司共有30余家,另有10余家參股公司。因企業法人具有人格的獨立性,海航集團及多家關聯公司同日分別被申請破產重整,除非各關聯成員公司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合并破產增加重整可能性時,依管理人或債權人申請,才可能會進行關聯企業實質性合并破產審理,正常情況下海航集團及關聯破產企業均單獨適用破產程序。
一旦進入破產程序,申請人便不再具有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享有的撤訴權,因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系對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的初步認可,這一破產程序獨有的不可逆性,決定了破產重整要么成功,要么進入破產清算。早在2009年的我國首例航空公司破產案件,破產企業東星航空的股東曾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但因被認定不具有重整的客觀條件(重整價值和拯救可能)而最終被裁定破產。
二、法律是經濟的反映,破產重整是企業解決債務危機、盤活企業的重要法律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對于雖然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但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仍具發展前景的企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程序的作用,對其進行積極有效的挽救。”法律構建破產重整制度的功能主要體現在:
1.債務減免、止損。如根據《破產法》規定,海航向債權人的借款等債權利息將自法院出具破產申請受理裁定之日起停止計息;對海航名下財產的保全措施解除、執行程中止序,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執行申請人應向破產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在破產程序中進行債權受償。
2.固定并終結債務。債權人申報債權須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進行,最遲應于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不享有對申報前已分配財產的求償權;另外,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都處于資不抵債狀況,普通債權人通過破產重整實現的債權額往往較破產清算下的清償率高,但也均為打折受償,破產企業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不再承擔清償責任。這就為破產企業實現輕裝上陣、獲得再生創造了機會。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從法律視角解讀海航官宣“破產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