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6月,為了前往廣東省湛江市雷州市雷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北京市民郭先生購買了南航6月2日北京飛廣州的機票,票價970元。此外,郭先生還購買了當天廣州到湛江的南航航班機票,票價370元。
6月2日,郭先生搭乘南航飛機因故障導致延誤,郭先生未能乘坐廣州至湛江的CZYYY航班。郭先生乘坐出租車自廣州前往雷州市,花費車費1929元。

郭先生認為,根據《航空法》相關規定,南航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雙方沒有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郭先生將南航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萬元,其中包括廣州到湛江的機票損失370元、打車費1950元、因熬夜感冒的健康損失3000元、精神撫慰金800元,另外還要求南航退還北京到廣州的機票費970元,并因南方航空存在欺詐,要求三倍賠償2910元。
南方航空表示
不是聯程票、延誤不足4小時
沒有補償義務
飛機確實因為機械故障導致飛機延誤,根據南方航空的規定,前段航班延誤,對后段航班延誤的影響被告不負責,聯程票除外。郭先生的機票是分開購買,如果飛機延誤了,后段的機票南航不負責。

根據民航局的補償規定,由于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被告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南航將根據實際延誤時間向旅客提供經濟補償,延誤時間在4至8小時,每名旅客補償200元,延誤時間在8小時以上的,每名旅客補償400元。郭先生的航班延誤小于4小時,南航沒有補償義務。郭先生購買的廣州到湛江的機票實際起飛時間是11點多,并且不是聯程票,所以南航不會免費簽轉,但可以提供協助。
法院審理認為
補償標準是南方航空
內部規范性文件
旅客有權就違約行為索賠
法院審理認為,郭先生購買了南航機票,雙方形成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南航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將郭先生送達目的地。
法院審理認為,因南航飛機自身故障,導致起飛降落時間發生重大延誤,構成違約。航班延誤期間,郭先生向南航工作人員說明了自己需要趕往廣州乘坐被告另外一個航班的情況,但南航只是采取了為乘客辦理退票等通常措施,而這些通常措施無法避免原告經濟損失的發生。南航沒有證據證明為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因此,對于郭先生的經濟損失,南航應承擔賠償責任。
2020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南方航空公司賠償郭先生車費損失1400元。(記者 裴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