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5月20日落案起訴國泰航空三名前任及現職雇員,控告他們涉嫌收受賄款共逾98000港元,以提名一名女子及其朋友為三人的同行旅伴,利用員工福利購買機票。

三名被告為劉靜雯,三十四歲,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國泰航空)前艙務長;李仲輝,二十六歲,及王愛婷,三十一歲,分別為國泰航空現職及前機艙服務員。
劉靜雯被控四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李仲輝及王愛婷則分別被控與劉靜雯串謀干犯其中兩項控罪。
三名被告將于下星期二(5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資料圖:非涉事人員
劉靜雯于案發時任職國泰航空艙務長(乘務長),而李仲輝及王愛婷當時為該公司的機艙服務員(乘務員)。根據國泰航空的“Companion Travel Scheme”計劃(該計劃),每名國泰航空雇員均可提名一名伴侶、兄弟姊妹、家人或朋友為其同行旅伴,獲提名人士可憑優惠價購買國泰航空及其夥伴航空公司的機票。
其中兩項控罪指劉靜雯涉嫌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間,先后兩次與一名女子一同串謀,使劉靜雯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分別接受約2600美元(約20000港元)及至少1500美元(約12000港元),作為劉靜雯按該計劃提名該女子為其同行旅伴的誘因或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劉靜雯及李仲輝涉嫌于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間,與上述女子一同串謀,使李仲輝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約5000美元(約39000港元),作為李仲輝按該計劃提名該女子一名朋友為其同行旅伴的誘因或報酬。
余下一項控罪指劉靜雯及王愛婷涉嫌于2019年1月3日至23日期間,與上述女子一同串謀,使王愛婷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約3500美元(約27000港元),作為王愛婷按該計劃提名該女子另一名朋友為其同行旅伴的誘因或報酬。

國泰航空禁止其員工透過提名他人為其同行旅伴而收取利益。
國泰航空因三名被告的計謀而遭受經濟損失逾116萬港元,當中涉及75程機票。
國泰航空在香港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劉靜雯、李仲輝及王愛婷已獲香港廉署準予保釋,以待下星期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