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北京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銀保監罰決字〔2023〕11號)顯示,首都機場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超業務范圍為非成員單位開辦業務。北京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責令首都機場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改正,并給予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以下為原文:
(來源: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