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代理”從中作祟,張先生買的電子機票尚未使用就被退票,耽誤了行程,票款也打了水漂。張先生以審查不嚴為由,將某知名航空公司與機票代售處推上被告席。這起“電子機票惡意退款第一案”日前由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航空公司全額賠償張先生機票款2760元。
旅客核對客票信息齊全 去年1月5日,張先生欲回哈爾濱老家辦事,通過朋友得知一個訂票電話。張先生將相關資料告訴對方后,第二天上午收到了送票員送來的上海至哈爾濱往返電子客票行程單,票價為2760元。 為確保客票真實性,張先生登錄航空公司網站進行了核對,結果相關內容完全一致。于是張先生付了機票費及90元送票費。 1月14日晚,張先生再次上網查詢,發現僅顯示“客票有效,未使用”,其他信息沒有了。張先生懷疑被他人擅自退票,立即向航空公司投訴并報警。當晚8時36分,張先生查詢發現“已退票”。 經查,出票單位即航空公司機票代售點為某科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于是,張先生將航空公司和機票代售點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機票款并登報道歉。 航空公司認為,張先生遭遇“黑代理”,買到了假票。雖能在網上查到個人信息,但乘客看到的其實是“掛起”狀態,并非真正買了票。航空公司表示,自己并非財產侵害人,不應承擔賠償。 同樣喊冤的還有機票代售點,“那個號碼不是我們的訂票電話”。此外,行程單所蓋圖章也不是該公司專用章。 法院判決航空公司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航空公司賠償張先生的機票損失款2760元。航空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一中院,認為是張先生本人向非法機票代理人購票導致了機票被人私下退回事件的發生。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航空公司的機票銷售代理人上海銀路公司在未盡充分審查義務的情況下,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際,造成張先生的機票款損失。張先生委托他人訂購機票,與航空公司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雖然張先生取得的電子客票系偽造,但并不影響合同效力。另外,機票代售點沒有核查身份就貿然辦理退票手續,未盡到審查義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法官在判決時同時指出,張先生在購票時未選擇正規的銷售代理商的行為亦有不妥之處,提醒消費者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