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拉桿箱的夾層內藏入300多克海洛因,試圖從烏魯木齊運往北京。記者今(26)日獲悉,穆某犯運輸毒品罪,被二中院判處無期徒刑。
2008年6月5日晚上11點,穆某攜帶藏有毒品的拉桿箱從烏魯木齊乘坐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aina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簡稱“海航”)HU7146次航班抵達北京,結果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二號航站樓出口處被抓獲。民警當場從其攜帶的黑色拉桿箱的夾層內,起獲兩包白色粉末。 經過鑒定,其持有的白色粉末為海洛因,含量為56.8%,凈重325.25克。 證人艾某證實,昆明的毒販表示,同意給他從云南派人送毒品到京。今年6月初,對方告訴他,送貨人就是穆某,穆某的交通費用全部由他的“老板”出。 在法庭審理中,穆某堅稱自己是“幫助他人攜帶物品,不知道拉桿箱夾層里藏著毒品”。 他的律師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運輸,也無法推定其“應當知道”是毒品而予以運輸。 穆某表示,之前他去了一趟云南,看望在那里服刑的哥哥。后來之所以轉道烏魯木齊回京,是因為“買不到直接回北京的機票”。 他說,乘機當天,一個朋友給了他一個皮箱,說是上次北京方面的朋友來時忘了帶走的,讓他轉交,他當時只看到里面有衣物。 經過審理二中院認為,采用隱蔽的方法將毒品海洛因從烏魯木齊市攜帶至北京,且上述情節與其同伙的證言及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辨認筆錄可相互印證,法院可推定為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