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消協(xié)與北京、香港、重慶等17個城市消協(xié),聯(lián)名向航空部門發(fā)出《建議函》,敦促國內外航空公司在機票和電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說明,不要僅用外文而讓消費者“霧里看花”(11月11日《長江日報》)。
看來,航空公司是把中國乘客個個當成了“英語通”了。但相比而言,對于國外游客的照顧卻無微不至,國內航空公司銷售的機票有完整的英文說明信息,這就說明沒有強行要求每位國外游客都應具備一定的中文水平。而17個城市消協(xié)聯(lián)名建議機票全面加注中文說明,足以折射出問題的嚴重程度———如果不是國內乘客長期投訴量的疊加,顯然不至于動用如此高規(guī)格的消協(xié)集體行動。而之前中外航空公司為何如此輕慢國內乘客的投訴,17個城市消協(xié)聯(lián)名建議又能起到什么樣的實質作用,實在令人疑慮重重。 如果僅僅將這種差異化對待視為“崇洋媚外”思維的延續(xù),無法說明問題的實質。機票說明無中文版暴露出的是消費者被告知權的缺失。正如17個城市的消協(xié)所認為的那樣,機票和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就效力而言是一種客運合同。只要在中國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就有義務在出票時使用我國的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載明相關事項,或以其他方式作出明確說明;否則就違反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明確告知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經營者理應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明知違法而為之,主要的原因只怕就在于航空公司的違法成本過低。這讓筆者想起了之前另一起著名的維權官司———2005年8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黃金榮博士在北京鐵路局營業(yè)處購買了一張火車票。后來,黃金榮從網上得知其購買的火車票中包含了基本票價2%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黃金榮認為,這一強制保險既沒有在火車票票面上加以注明,也沒有在出售火車票時或任何其他場合中進行告知,侵犯了自己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遂在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以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為由對北京鐵路局提起了訴訟,結果是黃金榮敗訴。 強制保險說明也好,中文說明也好,是否屬于消費者有權知悉的信息,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從法律關系上來說,鐵路、航空在向旅客提供客運服務時,其與旅客之間屬于鐵路運輸合同關系,在此法律關系中,鐵路、航空的主要義務是將旅客安全即時地運送到目的地,清晰明了的保險及機票文字說明,是附隨義務。附隨義務環(huán)節(jié)的缺失,讓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知情權同時受損。 被告知權缺失,讓消費者無從知曉自己應享有哪些權利。即使消費者發(fā)現(xiàn)機票說明無中文版對自身權利的損害,在與航空公司調節(jié)無效、而消協(xié)只有建議權的情況下,只能采取司法訴訟的方式討回公道。姑且不論司法訴訟程序的繁瑣復雜、支付成本高昂,哪怕獲得勝訴,消費者能否獲得應有的補償?比如因為看不懂英文說明而誤機,能否獲得機票全額返還及由此導致時間、精神損失上的賠償?對比黃金榮的維權官司,顯然令人不容樂觀。 消費者在掌握了充分的信息后,才可以作出理性的消費決定,因此知情權是一個具有核心地位的消費者基本權利。據(jù)媒體報道:2009年7月,海爾美國貿易公司因對其存在火災風險隱患的塔型電風扇未履行消費者告知義務,遭到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約57.8萬美元的處罰。從新聞中我們可以挖掘出兩條重要信息:消費者告知義務受損,對不作為企業(yè)要進行重罰;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擁有比中國17個城市的消協(xié)更寬泛、更具強制力的監(jiān)管權限,可以按照相關法規(guī)主動對企業(yè)進行懲處,消費者不用走成本較高的司法訴訟路徑即可維權。 如果中國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擁有同樣完善的法治保障,那機票說明無中文版的問題也許早就能夠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