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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貨物托運書
3.7.1 概述
貨物托運書(以下簡稱托運書)是指托運人托運貨物時填寫的書面文件,是據以填開航空貨運單(以下簡稱貨運單)的依據。
托運書樣式附后,見圖3.12.4。
3.7.2
3.7.2.1 填寫要求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填寫托運書,并對所填寫的關于貨物的各項說明和聲明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
3.7.2.2 托運書用鋼筆、圓珠筆或毛筆書寫,也可使用打字機、電腦打制,或蓋戳印代替書寫。托運書須使用中文填寫,字跡清楚,內容齊全,不能潦草,不得使用非國家規定的簡化字。
3.7.2.3 一份托運書只能有一個托運人,一個收貨人。
3.7.2.4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分別填寫托運書:
1) 運輸條件不同,如急件貨物和普通貨物;
2) 貨物性質相互抵觸,如危險物品和普通貨物;
3) 貨物的目的地不同;
4) 貨物的收貨人不同。
3.7.2.5 托運人應在托運書上詳列物品的內容和數量。
3.7.3 托運書各欄的填寫方法。
除粗線欄以外,托運書的其他各欄均由托運人填寫。
3.7.3.1 航空貨運單號碼欄:由承運人填寫該票貨物的貨運單號碼。
3.7.3.2 始發站欄:填寫貨物始發站機場所在城市的名稱。地名應寫標準中文全稱,不得簡寫或使用英文三字代碼。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機場城市,應在城市的名稱后注明機場名稱,例如:上海虹橋、上海浦東等。
3.7.3.3 目的站欄:填寫貨物目的站機場所在城市的名稱。地名應寫標準中文全稱,不得簡寫或使用英文三字代碼。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機場的城市托運人應指定到站機場,并在目的站名稱欄內注名,例如:上海虹橋、上海浦東等。
3.7.3.4
托運人姓名、地址、郵編、電話號碼欄:填寫托運人全名,托運人姓名要與其有效身份證件相符,地址和單位名稱要詳細,郵編和電話號碼要準確、清楚。
3.7.3.5 收貨人姓名、地址、郵編、電話號碼欄:填寫收貨人全名,收貨人姓名要與其有效身份證件相符,地址和單位名稱要詳細,郵編和電話號碼要清楚準確。
此欄內只能填寫一個單位或一個人的名稱。
3.7.3.6 運輸聲明價值欄:辦理聲明價值的貨物,托運人應將貨物的聲明價值填寫在本欄內, 不辦理聲明價值的應在本欄填寫“無”字樣或用“/”劃掉。
3.7.3.7 運輸保險價值欄:本著自愿的原則,托運人選擇是否投保航空運輸險,投保航空運輸險的將投保價值填寫在此欄內。
3.7.3.8 儲運注意事項欄:填寫貨物在保管運輸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或其他有關事宜。
3.7.3.9 件數欄:填寫不同種類貨物的件數和貨物的總件數。
3.7.3.10 實際重量欄:填寫不同種類貨物的毛重和貨物的總毛重。
3.7.3.11 計費重量欄:填寫據以計收運費的貨物重量。
3.7.3.12 貨物品名欄:填寫貨物的具體名稱。不得填寫表示貨物類別的統稱或品牌,如:電腦、電視機等不得填寫電子產品;心電圖儀、壓力表等不能填寫儀器、儀表;急件快件押運貨物、動物等不能作為貨物品名。
填寫每件貨物的外包裝尺寸和體積,單位分別用厘米和立方米表示。貨物尺按其外包裝的長×寬×高×件數的順序填寫。
3.7.3.13 包裝欄:填寫貨物的外包裝類型。如果該批貨物包裝不同,應分別寫明數量和包裝類型,如:紙箱、木箱、鐵桶等.
3.7.3.14 承運人簽字欄:由承運人簽字,并填寫收 運貨物的日期。
3.7.4 貨物托運書應與貨運單存根聯一起裝訂留存。
3.8 航空貨運單
3.8.1 一般規定
3.8.1.1 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班上承運貨物所訂立合同的證據,也是計收貨物運費的財務票證。
航空貨運單附后見圖3.12.5
3.8.1.2 貨運單應由托運人填制,如承運人依據托運人提供的托運書填制貨運單,該貨運單則視為代托運人填制。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各欄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
3.8.1.3 貨運單應按編號順序使用,不得越號。
3.8.1.4 貨運單一般應使用電腦打制。如需人工填寫時,應使用圓珠筆書寫。字跡清楚、準確。填制貨運單時,不得任意簡化或省略。
3.8.1.5 貨運單填制后,由承運人蓋章后生效。
3.8.2 貨運單各聯用途
貨運單一式八聯。其中正本三聯,副本五聯。三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1 第一聯,甲聯:正本3,藍色,為托運人聯。作為托運人支付貨物運費、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憑證。
3.8.2.2 第二聯,乙聯:正本1,綠色,為開票人財務聯。作為計帳憑證送交財務部門。
3.8.2.3 第三聯,丙聯:副本7,粉紅色,為第一承運人聯。由第一承運人留交其財務部門作為結算憑證。
3.8.2.4 第四聯,丁聯:正本2,黃色,為收貨人聯。在目的站交收貨人。
3.8.2.5 第五聯,戊聯:副本4,白色,為貨物交付聯。收貨人提取貨物時在此聯簽字,由承運人留存。
3.8.2.6 第六聯,己聯:副本5,白色,為目的站聯。由目的站機場留存;也可作為第三承運人聯,由第三承運人留交其財務部門作為結算憑證。
3.8.2.7 第七聯,庚聯:副本6,白色,為第二承運人聯,由第二承運人留交其財務部門作為結算憑證。
3.8.2.8 第八聯,辛聯:副本8,白色,為代理人/承運人開票存根聯,由貨運單填制人留存備查。
3.8.3 貨運單的填寫
3.8.3.1 票證代號:印制或打印票證注冊代號,公司票證代號為“859”。
3.8.3.2 貨運單號碼欄:貨運單號碼由八位數字組成,前七位為順序號、第八位為檢查號。
3.8.3.3 始發站欄:填寫貨物始發站機場所在城市的名稱。地名應寫標準中文名稱,不得簡寫或使用英文三字代碼。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機場的城市,應在城市名稱后注明機場名稱,例如:上海虹橋、上海浦東。
3.8.3.4 目的站欄:填寫貨物目的站機場所在的城市名稱。地名應寫標準中文名稱,不得簡寫或使用英文三字代碼。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機場的城市,應請托運人指定到達機場名稱并在城市名稱后注明,例如:上海虹橋、上海浦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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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的收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