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托運人證件和貨物的查驗
3.1.1 收運貨物應查驗托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收運政府限制運輸以及需經公安檢疫等政府有關部門查驗的貨物,托運人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3.1.2 對托運的貨物有疑問時,應會同托運人共同檢查貨物及運輸文件。
3.1.3 作為貨運托運的行李按航空貨物運輸規定執行。
3.2 貨物收運限制
3.2.1 凡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禁止運輸的物品,嚴禁收運。公司原則上對一切危險品拒絕運輸。
3.2.2 凡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限制運輸的物品,必須符合規定的手續和條件后才能承運。
3.2.3 貨物內不得夾帶危險物品和政府禁止運輸和限制運輸的物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資料等。
3.2.4
貨物的重量、包裝、包裝尺寸、標記以及托運人的付款方式均應符合本公司的有關規定。
3.2.5 貨物不會危及飛機、人員和財產的安全,不致煩擾旅客。
3.2.6 貨物的儲運要求不能超出本公司的儲運條件。
3.3
貨物包裝
3.3.1 一般規定
3.3.1.1 貨物包裝應堅固、完好,在運輸過程中能防止包裝破裂、內裝物漏出、散失;防止因碼放、摩擦、震蕩或因氣壓、溫度變化而引起貨物損壞或變質;防止傷害操作人員或污染飛機、地面設備及其他物品。
3.3.1.2 包裝除應適合貨物的性質、狀態和重量外,還要便于搬運、裝卸和碼放;包裝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釘、鉤、刺等;包裝要整潔、干燥、沒有異味和油漬。
3.3.1.3 收運有限定條件的貨物,如活體動物、鮮貨易腐物品、危險物品等,其包裝應符合本手冊第5章的要求和規定。
3.3.1.4 包裝內的墊付材料(如木屑、紙屑)不能外漏。
3.3.1.5 除紙袋包裝的貨物(如文件、資料等),托運貨物都應使用包裝帶捆扎。嚴禁使用草袋包裝或草繩捆扎貨物。
3.3.1.6 捆扎貨物所用的包裝帶應能承受該貨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證搬運貨物時不致斷開。
3.3.1.7 如果貨物的包裝不符合本手冊中的相關規定,應要求托運人改進或重新包裝后方可收運。
3.3.1.8 嚴禁使用草袋包裝或草繩捆扎。
3.3.1.9 托運人用帶有危險品標記和標簽的包裝件包裝普通貨物進行運輸時,貨運接收人員必須核實包裝物,如包裝物屬于非危險品,則要求托運人將包裝件上多余的危險標記和標簽去除掉或覆蓋掉,避免在運輸的過程中發生誤解而造成貨物運輸不正常事件的發生。
3.3.2 部分特殊貨物的包裝要求
3.3.2.1 液體貨物。
容器內部必須留有5-10%的空隙,封蓋必須嚴密;不得溢漏。用玻璃容器盛裝的液體,每一容器的容量不得超過500毫升。單件貨物毛重以不超過25千克為宜。箱內應使用襯墊和吸附材料填實,防止晃動或液體滲出。
3.3.2.2 粉狀貨物。
用袋盛裝的,最外層應使用塑料涂膜紡織袋作為外包裝,保證粉末不致漏出,單件貨物毛重不得超過50千克;用硬紙桶、木桶、膠合板桶盛裝的,要求桶身不破、接縫嚴密、桶蓋密封、桶箍堅固結實;用玻璃裝的,每瓶內裝物的重量不得超過1千克。用鐵制或木制材料作外包裝,箱內用襯墊材料填實。單件貨物毛重以不能超過25千克。
3.3.2.3 精密易損,質脆易碎貨物。
單件貨物毛重以不超過25千克為宜,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包裝:
1) 多層次包裝:即貨物—襯墊材料—內包裝—襯墊材料—運輸包裝(外包裝)。
2) 懸吊式包裝:即用幾根彈簧或繩索,從箱內各個方向把貨物懸置在箱子中間。
3) 防倒置包裝:即底盤大、有手提把環或屋脊式箱蓋的包裝;不宜平放的玻璃板,檔風玻璃等必須使用此類包裝。
4) 玻璃器皿的包裝:應使用足夠厚度的泡沫塑料及其他襯墊材料圍裹嚴實,外加堅固的瓦楞紙箱或木箱,箱內物品不得晃動。
3.3.2.4 裸裝貨物、不怕碰壓的貨物。
可以不用包裝,如輪胎等;不易清點件數、形狀不規則、外形與運輸設備相似或容易損壞飛機的貨物,應使用繩、麻布包扎或外加包裝。
3.3.2.5 大型貨物。
體積或重量較大的貨物底部應有便于叉車操作的枕木或底托。同時必須保證其地面壓力符合運輸設備及航空器地板承受力范圍。
3.3.2.6 危險物品。本公司暫不承運危險品,COMAT暫交由具有危險品運輸資格的航空公司或地面進行運輸。
3.3.3 部分包裝類型的要求
3.3.3.1 紙箱。應能承受同類包裝貨物碼放高3米或4層的總重量。
3.3.3.2 木箱。厚度及結構要適合貨物安全運輸的需要;盛裝貴重物品、精密儀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腐蝕、蟲蛀、裂縫等缺陷。
3.3.3.3 條筐、竹簍。編制緊密、整齊、牢固、不斷條、不披條,外型尺寸以不超過50×50×60厘米,單件毛重以不超過40千克,內裝貨物及襯墊材料不得漏出。應能承受同類貨物碼放3層高的總重量。
3.3.3.4 鐵桶。鐵皮的厚度應與內裝貨物重量相對應。單件毛重25-100千克的中小型鐵桶,應使用0.6-1.0毫米的鐵皮制作,單件毛重在101-180千克的大型鐵桶,應使用1.25-1.5毫米的鐵皮制作。
3.4 貨物重量和包裝尺寸的限制
3.4.1 根據航班機型及始發站、中轉站和目的站機場的設備條件、裝卸能力確定可收運貨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3.4.2 非寬體飛機,單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80千克,尺寸以不超過航線機型的貨艙門尺寸為宜。各種機型貨艙門尺寸詳見附錄4.5。
3.4.3 使用集裝器的寬體飛機,單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150千克,尺寸以不超過集裝器箱門或規定高度為宜,并能夠保證集裝器能夠正常裝機。
3.4.4 貨物的最小尺寸除可直接隨附貨運單的文件、信函類貨物外,其它貨物的長、寬、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低于以上標準者,由托運人加大包裝。
3.5 貨物標志
貨物標志包括貨物標記、貨物運輸標簽、航空運輸指示標貼和貨物安檢標志。
3.5.1 貨物標記
3.5.1.1 貨物標記是指在貨物外包裝上由托運人書寫的有關事項和記號,包括以下內容: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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