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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科體檢醫師;
(四)神經精神科體檢醫師;
(五)眼科體檢醫師;
(六)耳鼻咽喉科體檢醫師;
(七)婦科體檢醫師;
(八)其他專科體檢醫師。
前款所列(二)至(八)項專業項目稱為專科體檢醫師。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申請航空人員體檢委任代表時,可以申請一個或者多個專業項目的體檢委任代表。航空人員體檢委任代表的專業項目經審查考核通過后在航空人員體檢委任代表證書中載明。
第十九條 專科體檢醫師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含)以上學歷;
(二)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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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醫師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
(四)參加并通過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可的航空醫學培訓;
(五)參加并通過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可的航空體檢標準的培訓;
(六)具有一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臨床進修的經歷;
(七)在所申請委任的專業上具有足夠的臨床經驗和熟練的體檢技術;
(八)具有一年以上見習航空人員體檢鑒定工作的經歷;
(九)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主檢醫師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十九條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航空人員體檢鑒定工作的經歷;
(二)具有主治醫師(含)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
(三)具有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驗,熟悉航空人員體檢鑒定的最新技術和各專業的鑒定原則。
第二十一條 專科體檢醫師在授權的范圍內,對體檢合格證申請人按航空人員體檢鑒定標準進行體檢并作出鑒定結論;主檢醫師根據各專科的鑒定結論作出鑒定總結論,并有權修訂專科體檢醫師的鑒定結論。
航空人員體檢委任代表只有在航空人員體檢委任單位代表組織航空人員進行體檢活動時,方可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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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檢委任代表有指導航空人員衛生保健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其指導的航空體檢委任代表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正確時,可以對鑒定結論作出修改。
第三節 飛行簽派檢查委任代表
第二十三條 飛行簽派檢查委任代表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飛行簽派員執照;
(二)有五年以上飛行簽派的實際工作經驗;
(三)參加并通過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可的技術培訓和考試;
(四)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飛行簽派檢查委任代表有權在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的監督下,對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定地區或者范圍內的飛行簽派員進行執照考試、訓練質量檢查和其他技術檢查,并對被檢查人員的技術狀況作出鑒定結論。
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其指導的飛行簽派檢查委任代表作出的鑒定結論需要確認時,可以對鑒定結論復核。
第三章 委任單位代表
第二十五條 委任單位代表分為下列類別:
(一)航空人員體檢委任單位代表;
(二)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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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委任單位代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熟悉并能正確地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建立了完成所委任職責的程序;
(三)具有滿足所委任職責的合格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具有滿足所委任職責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七條 委任單位代表申請人應當按照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請,由民航地區管理機構審查考試。考核合格的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委任并頒發委任單位代表證書。
委任單位代表的數量,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八條 委任單位代表證書的有效期為四年。委任單位代表申請連任的,應當在委任單位代表證書有效期期滿前三個月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終止委任單位代表的任期,給予書面通知并收回委任單位代表證書。
(一)委任單位代表書面要求終止;
(二)委任單位代表機構被撤銷;
(三)委任單位代表未能公正地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被委任的職責;
(四)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需要終止其任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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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委任單位代表在委任期間,應當每年至少向指導其工作的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書面報告一次其工作情況,對重要的或者不能決斷的問題應當隨時報告。
第一節 航空人員體檢委任單位代表
第三十一條 航空人員體檢委任單位代表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本規定第十七條(一)至(八)項專業項目的航空人員體檢委任代表;
(二)取得國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具有民航總局規定的完成常規體檢所必需的場地、儀器和設備;
(四)對于本單位不能完成的檢查項目,已經與國家認可、技術可靠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委托檢查協議書。委任單位代表負責人應當對委托檢查項目檢查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五)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航空人員體檢委任單位代表可以申請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體檢鑒定項目。體檢鑒定項目經審核批準后在委任單位代表證書中載明:
(一)招收飛行學生的體檢鑒定;
(二)一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的體檢鑒定;
(三)二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的體檢鑒定;
(四)三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的體檢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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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的體檢鑒定;
(六)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定的其他體檢鑒定。
第三十三條 航空人員體檢委任單位代表在授權的范圍內,對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定地區或者范圍內的體檢合格證申請人按航空人員體檢鑒定標準進行體檢,作出鑒定結論,并對檢查結果和鑒定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航空人員體檢委任單位代表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正確時,可以對鑒定結論作出修改。
第四章 監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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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CCAR-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