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變更運輸
6.1 自愿變更運輸
6.1.1 一般原則
6.1.1.1 自愿變更運輸是指由于托運人原因,或者由于托運人原因致使承運人改變運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自愿變更運輸僅適用于一份貨單上列明的全部貨物。
6.1.1.2 自貨物托運后至收貨人提取前,托運人可以對貨物行使變更權。
6.1.1.3 自愿變更運輸不應損害承運人或第三者利益,并應償付由此產生的費用。
6.1.2 托運人有權變更以下運輸內容
6.1.2.1 發運前退運;
6.1.2.2 經停站停運;
6.1.2.3 變更目的站;
6.1.2.4 退回始發站;
6.1.2.5 變更收貨人(變更后的收貨人即為貨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6.1.3 自愿變更的處理
6.1.3.1 一般要求
1) 自愿變更運輸只能在原辦理托運手續的地點辦理。
2) 托運人提出變更運輸時應出具貨運單托運人聯、書面變更要求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如貨運單上的托運人為單位時還應出具單位介紹信。托運人提供的書面變更要求及單位介紹信等文件由始發站留存備查。
3) 受理變更運輸的航站應及時通知有關航站。
4) 持有貨物的航站收到始發站關于變更運輸的通知后,應及時核對貨物并將貨物情況及變更可能發生的費用通知始發站,得到始發站確認后,執行變更。將變更結果通知始發站。變更運輸時,貨運單及貨物標簽應做相應的變更。有關變更的來往電函、電話記錄等由變更站留存備查。
5) 運輸費用發生變化,應向托運人結清,并向有關承運人發出《貨物運費更改通知單》。附后參見6.4節。
6) 承運人不能執行托運人的變更運輸要求時,應及時通知托運人。
7) 在托運人付清因變更所產生的費用后,承運人執行變更運輸要求。
8) 貨物發運后(一般以航班離港前2小時算起),托 運人要求變更運輸時,其聲明價值或保險價值不得變更。
6.1.3.2 發運前退運
1) 向托運人收回貨運單托運人聯。
2) 扣除已發生的各項費用,如聲明價值附加費、地面運輸費、退運手續費(每票貨運單的退運手續費為30.00元人民幣)、保管費等。
3) 填開退款收據,在退款簽收單上注明應扣款項的類別及金額,所余金額,連同退款簽收單的托運人聯一并交托運人。
4) 請托運人簽收后交付貨物。
5) 將收回的貨運單各聯(除財務聯和存根聯)及退款簽收單的財務聯隨銷售日報一并交財務部門。
6.1.3.3 經停站停運
1) 經停站在貨運單上注明“中途停運”字樣和停運日期,按照始發站要求對貨物做出相應處理。
2) 始發站收取已發生航段的運費,剩余運費退還托運人。
3) 將處理情況通知始發站。
6.1.3.4 變更目的站
1) 發運前變更
(1) 向托運人收回貨運單托運人聯,將原貨運單各聯作廢,按退運手續辦理,免收手續費。
(2) 按變更的目的站填制新的貨運單。
2) 發運后變更
(1) 始發站根據變更后的目的站,重新計算運費,差額多退少補。
(2) 貨物原經停站或目的站根據始發站的通知在貨運單上注 明“根據XX站函(電)要求變更至XX站”字樣及執行日期和更改地點等。將變更后的貨運單隨貨物運至變更后的目的站。
6.1.3.5 退回始發站
1) 由目的站退回始發站,始發站向托運人收取回程航段的運費。
2) 由經停站退回始發站,始發站向托運人收取回程航段的運費,未使用航段的運費退還托運人。
3) 經停站或目的站根據始發站的通知在貨運單上注明“根據XX站函(電)要求退回始發站”字樣及執行日期和更改地點等。將原貨單留存,重新填制貨運單,將原貨運單其中一聯和始發站的變更通知隨新填貨運單托運人聯和財務聯一起交財務部門。退運站使用新貨運單退運,須將原貨運單號碼注明在“結算注意事項欄”,貨物退運產品的費用填寫在“到付欄內”。目的站向托運人結算時應將新貨運單收貨人聯交托運人。
4) 退回始發站的貨物一般由原承運人運輸。
6.1.3.6 變更收貨人
1) 發運前變更在貨運單上將原收貨人劃去,在旁邊空白處書寫變更后的收貨人名稱,并在修改處加蓋修改人的戳印或簽字,并在修改處加蓋公章。
2) 發運后變更
3) 發電報將新的收貨人姓名及地址等情況通知目的站。
4) 目的站應根據始發站要求在貨運單上更改。
6.2 非自愿變更運輸
非自愿變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為或承運人原因產生的貨物變更運輸。
6.2.1 非自愿變更的原因,包括:
6.2.1.1 天氣原因、機械故障、機場關閉、禁運等;
6.2.1.2 航班取消、機型調整;
6.2.1.3 因貨物積壓或超出機型載運能力,短期內無法按指定路線、指定承運人或指定運輸方式運至目的站。
6.2.2 變更內容:
6.2.2.1 變更航線、航班日期;
6.2.2.2 變更承運人;
6.2.2.3 變更運輸方式;
6.2.2.4 在始發站退運或在中途退回始發站;
6.2.2.5 經停站停運或改變目的站。
6.2.3 變更的權力
6.2.3.1 制單承運人、第一承運人有權變更運輸;
6.2.3.2 貨運單上指定的航段承運人有權要求變更;
6.2.3.3 貨運單上續程航段無指定承運人時,持有貨物和貨運單的承運人有權變更運輸。
6.2.4 注意事項
6.2.4.1 因機場關閉、航班中斷無法將貨物運達目的站時,應盡快通知始發站或托運人。
6.2.4.2 訂艙貨物需要變更運輸時,應征求始發站或托運人的意見。
6.2.4.3 應利用最早航班將貨物運至目的站。
6.2.4.4 改由地面運輸時,按本冊第4章第4.7節 處理。
6.2.4.5 公司作為指定承運人的地面代理人時,應按照原承運人的意見執行變更運輸。
6.2.5 費用的處理
非自愿變更運輸產生的費用按下列規定處理: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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