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彌補6年前民航總局出臺《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中的缺失,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簡稱“中航協”)計劃出臺航班延誤補償新規范。然而這一新規同樣遭到各方質疑,認為并不是為保護消費者而是為保護航空公司而設的。
據悉,中航協向航企下發的《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范(試行)》,其中提出新的賠償標準: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取消,客票的退、改、簽費用由航空公司承擔,航空公司應根據延誤時間向旅客提供免費的餐飲服務和休息場所。飛機延誤4-8小時(含8小時),航空公司還需向旅客提供價值30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延誤8小時以上則要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300元。 此外,航空公司在客票列明的離站時間24小時前已通知旅客航班取消,旅客接受變更航班或者選擇退票,將無需補償。如向旅客提供其他航班或其他運輸方式,使旅客在原預計到達時間之后4小時內到達最終目的站,但旅客放棄該服務,也無需補償。由于旅客拒絕上、下機造成的航班延誤時間,不計入承運人原因造成的累計延誤時間。 對于上述消息,一位中航協內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新的補償規范現在僅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其中很多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探討,所以其中的內容還可能要做相應調整,希望大家不要誤讀。”不過,記者從一家航空公司獲悉,該公司已經接到了新的補償規范。“其中還有很多不明確的地方,實際操作會存在問題。”該航空公司一位負責人坦言。據了解,目前國內各大航空公司執行的都是2004年規定,但這個標準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標準,而是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賠償標準模糊,因此經常引起矛盾。但新規也被指同樣存在問題。 經常乘坐飛機出行的羅先生就表示:“該規范中提出,非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擔補償責任,但作為一名普通旅客,我怎么知道航班延誤是不是航空公司的原因呢?新的賠償規范會不會成為航空公司的擋箭牌呀?”民航專家綦琦也指出,誰來界定航班延誤責任歸屬確實是個大問題,更重要的是,目前在責任認定過程中旅客的聲音為零。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劉春泉則認為,中航協制定的新賠償規范對航空公司來說過輕。“我一直不知道4個小時以上才給經濟賠償的依據是什么,很多國內航線也就一兩個小時的飛行時間,如果要延誤4個小時那旅客確實很難承受。這樣過輕的賠償額度實際上是保護航空公司的利益。” 據劉春泉介紹,雖然造成航班延誤的因素較多,但其中很多是由于航空公司為多獲利,而把航班安排過密,這樣一旦一架飛機出現問題,會連累后面很多航班。“試想一下,一架搭乘100名旅客的飛機,延誤4小時,一共才賠償2萬元,算下來航空公司還有的賺,那么延誤問題自然就不會引起足夠的重視。”另外,他也指出,如果出臺這樣較低的賠償標準,旅客的不滿情緒可能上升,這將進一步激化旅客與航空公司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加重了航企一線員工的負擔。應該成立一個包括空管、航企、機場以及消費者等多方參與的第三方機構,對航班延誤的責任進行認定。同時,航空公司也可通過投保的方式來給航班延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