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不安全事件示意圖,以事發單位為航空公司為例)
事發地的地區管理局
協助辦理處罰事宜
5.1.2.4處理
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依據現行法律或規章作出處理決定并執行,或委托當事人/事發單位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執行(委托書及委托程序見附件)。作出處理決定的地區管理局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處理決定形成后,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應將地區管理局處理的信息和事發單位內部處理的信息填在《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內,隨《調查報告》一起報送民航總局航安辦。
5.2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處置程序
5.2.1航空地面事故
5.2.1.1初始報告
航空地面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傳真等向事發所在地及事發單位所屬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監管辦或地區管理局)報告,并于24小時內填寫《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報送事發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獲悉該信息后,應按報告程序立即向民航總局報告,地區管理局在事發后72小時內向民航總局報送經過審核的《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
5.2.1.2調查
由事發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直接或授權監管辦調查和處理。
5.2.1.3最終報告
調查工作完成后,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向民航總局提交《調查報告》和《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
5.2.2 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
5.2.2.1初始報告
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傳真等向事發所在地及事發單位所屬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報告,并于48小時內填寫《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報送事發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獲悉該信息后,要立即向民航總局報告,并在事發后72小時內將經審核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總局。
5.2.2.2調查
由事發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直接或授權監管辦調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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