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理 文 件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航 空 安 全 辦 公 室
編號:MD-AS-2004-01
下發日期:2004年8月20日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處置程序
說明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處置程序》是一個指導性的管理文件。它旨在進一步明確民航改革后,對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管轄及處置程序(民航規章對此另有規定的,執行其規定)。現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處置程序
1 目的與適用范圍
1.1 目的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報告、調查和處罰工作,制定本程序。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并由中國法人經營,從事境內外民用航空活動的航空器;或在境外注冊,在中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航空器。
2 參照標準
國家標準GB14648-93《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國家標準GB18432-2001《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民用航空行業標準MH2001-2004《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
以上國家、行業標準若有修訂,以最新版本為準。
3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含義
本程序所稱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是指與民用航空器運行相關的不安全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及雖未構成飛行事故、事故征候,但影響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助自身動力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停止移動為止的時間范圍內所發生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機場活動區內發生航空器、車輛、設備、設施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含)以上或導致人員重傷、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未構成飛行事故,但影響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事件。
嚴重飛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飛行實施過程中幾乎發生事故情況的飛行事故征候。
飛行訓練事故征候是指培養飛行學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準的訓練機構,使用最大起飛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2730kg以下(含)的直升機,從事訓練飛行時發生的飛行事故征候。
其它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或可能影響航空安全,但其程度未構成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和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航空器受損是指航空器機體、發動機、及其附件損壞程度未達到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標準,但已低于航空器放行標準(最低設備放行清單MEL、外形缺件清單CDL及偏離放行指南DDG)的航空器損壞。
人員重傷是指某一人員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中受傷,經醫師鑒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自受傷之日起7天內需入院治療超過48小時以上;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腳趾或鼻部單純折斷除外〕;
——引起嚴重出血、神經、肌肉或腱等損壞的裂傷;
——涉及內臟器官受傷;
——有二度或三度、或超過全身面積百分之五以上的燒傷;
——經證實暴露于傳染物質或受到有害輻射。
航空器損壞是指訓練飛行事故征候中航空器機體、發動機及其附件損壞程度未達到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標準,且修復費用超過同類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值的10%(含)。
航空安全舉報事件是指舉報的與航空安全有關的不安全事件。
4 職責
民航總局負責全行業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規章標準,主持重大民用航空事故調查,參與國家對特大飛行事故的調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民用航空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對一般航空運輸事故、通用航空事故和事故征候及以下有必要調查的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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