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for flying accidents of aircraft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4648-93,國家技術監督局1993年10月16日批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飛行事故的等級劃分準則和分類指標,是確定飛行事故嚴重程度的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在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所有航空器。
本標準不適用于首次獲得適航證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試飛活動。
2、 術語
2.1 航空器aircraft
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任何機器。
2.2 航空器運行 flight 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直至這類人員下了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所完成的飛行活動。
2.3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flight accidents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的事件。
2.4 人員死亡 fatal
凡自航空器發生事故之日起30d內,由本次事故導致的致命傷。
2.5 航空器失蹤 aircraft missing
在官方搜尋工作結束時仍不能確定航空器或其殘骸位置。
2.6 航空器損壞 aircraft damage
是指對航空器的結構強度、性能或飛行特性有不利影響,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換有關部件的。
如航空器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
60%(含),或修復費用雖未超過60%(含),但修理后不能達到適航
標準的為航空器嚴重損壞。
如航空器修復費用低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60%(含),則為航空器一般損壞。
2.7 人員重傷 serious injury
是指某一人員在航空器飛行事故中受傷,經醫師鑒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a. 自受傷之日起7d內需要住院48h以上;
b.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單純折斷除外);
c. 引起嚴重出血的裂口,神經、肌肉或腱的損壞;
d. 涉及內臟器官受傷;
e. 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過全身面積5%以上的燒傷;
f. 已證實暴露于傳染性物質或有傷害性輻射。
3、 事故等級劃分
3.1 劃分飛行事故等級的原則
3.1.1飛行事故等級是根據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對航空器損壞程度確定的。但由于各種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傷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機組使用范圍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傷亡除外。
3.1.2 飛行事故的時間界限內是從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直至所有這類人員下了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
3.1.3 在規定的時間界限內,所發生的人員傷亡或航空器損壞,必須與航空器運行有關,才能定為航空器飛行事故。
3.2 飛行事故等級分類
飛行事故分為:
a. 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b. 重大飛行事故;
c. 一般飛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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