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飛機放行的條件
1.1 按照航空公司經批準的工作單或相關技術文件要求完成了所有規定的維修工作項目并進行了必要的檢查。
1.2 所有維修項目均由合格維修人員完成。
1.3 到目前所完成的維修工作為止,飛機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
1.4 完成了對例行維護中檢查發現的問題的處理記錄和簽署。
1.5 對于飛行記錄本系統中機組反映的各故障/缺陷條目已排除/糾正,并完成記錄和工作簽署。
1.6 因各種原因(如資源不足或飛機派遣等)某些不影響飛機適航的故障/缺陷不能及時得到處理,應依照“外站推遲維修管理程序”的規定完成保留/推遲維修項目的辦理。
2 工作程序
2.1 航前、短停、航后的放行程序
2.1.1 滿足第1項各條件的飛機即被認為符合整機放行條件,可實施飛機放行簽署。
2.1.2 放行人員在《飛行記錄本》上進行放行簽署。簽署內容包括姓名、基礎執照編號及放行日期。
2.1.3 簽署完成后將《飛行記錄本》的地面存留聯(黃聯)撕下交由本單位存檔。
2.2 協議外站非計劃短停、過夜放行程序
2.2.1 當航空公司飛機非計劃在與航空公司簽有委托航線維修協議的外站短;蜻^夜,而此外站協議維修單位不具有該機型航后、航前或短停放行許可,航空公司機務部MCC應聯系委托航線維修單位,由委托航線維修單位持有Ⅰ類機型簽署資格且經過航空公司相應機型航后、航前或短停工卡培訓的合格維修人員依照航空公司相關機型工卡完成航后、航前或短停工作。
2.2.2 對于雖簽有維修協議,但當地無接受過相關機型培訓的合格維修人員的外站可參照2.3項執行。
2.2.3 航空公司機務部MCC負責將“廈門航空有限公司航空公司飛機非計劃外站短停、過夜放行單”(以下簡稱“稱“非計劃短停、過夜放行單”)傳真給委托航線維修單位或非委托單位。
2.2.4 委托航線維修單位維修人員完成航后、航前或短停工卡后,應填寫“非計劃短停、過夜放行單”,并傳真給航空公司MCC。
2.2.5 航空公司MCC負責組織機務部航線分部技術服務處工程師審核委托航線維修單位非委托單位填寫的“非計劃短停、過夜放行單”,確認委托航線維修單位或非委托單位已按要求完成航后、航前(或短停)工卡,飛機的技術狀況符合放行標準,由航空公司機務部航線分部技術服務處工程師在“非計劃短停、過夜放行單”上進行航后、航前或短停放行簽署,并傳真回委托航線維修單位。
2.2.6 委托航線維修單位應將經簽署的航后和航前“非計劃短停、過夜放行單”遞交給航班機長,航班機長憑“非計劃短停、過夜放行單”在《飛行記錄本》短停、航后和航前放行欄簽名,完成放行工作,執照號欄填入“機長代理”。
2.2.7 航空公司MCC應將放行人員簽署的“非計劃短停、過夜放行單”原件交質保處,隨飛行記錄本原件一起存檔。
2.3 無協議外站的非計劃短停、過夜放行
2.3.1 當航空公司飛機在沒有與航空公司簽署委托航線維修協議的機場備降后,MCC值班人員應聯系該航班機組,告知機組相關情況,并請機組對飛機進行檢查。
2.3.2 機組檢查確認飛機外觀正常,且無故障,報告AOC后,無需放行簽字即可繼續執行航班。
2.3.3 如飛機有故障,依照“外站飛機排故工作程序”處理。
2.4 外站傳真放行
2.4.1 當飛機在外站出現故障或缺陷,外站維修人員不能確定是否能放行,或對MEL的條款有疑問,應及時聯系航空公司MCC。
2.4.2 航空公司MCC值班人員應立即通知值班維修工程師與外站維修人員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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