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朱蘭英講述乘機遭拒的經過 圖片來源:云南網
國內絕大多數航空公司規(guī)定,殘疾人乘機前須“事先告知”殘疾狀況并經其同意方可乘機,這一“家規(guī)”將不少殘疾人士擋在了機艙門外,使他們的出行遭到不公平待遇。
民間公益組織衡平機構發(fā)布的《殘疾人乘機狀況調查報告》稱,調查對象24家航空公司中22家公司都有這樣的規(guī)定。
殘疾人乘機的三只“攔路虎”
2011年10月8日,殘疾人朱蘭英在昆明國際機場乘機時遭到阻攔,被機場工作人員強行推出登機口,致其從輪椅上跌下身體多處受傷。心靈和身體遭受痛苦的朱蘭英說,“拒絕殘疾人乘飛機,是對殘疾人乘客和消費者的嚴重歧視。”
這并非一起個案,而是殘疾人乘機遭拒的一個縮影。
調查報告顯示,包括四大航空公司(國航、南航、東航、海航)在內的全國24家航空公司都有關于殘疾人乘機的相關規(guī)定。航空公司拒載殘疾人主要集中在三大理由上:未提前申請或告知,未提供相關(醫(yī)療)證明,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適或反感。
在這些公司中,要求殘疾人乘機須“事先告知”并經承運人同意的有22家,占92%,其中有三分之一(8家)要求在指定地點購票時申請;有13家規(guī)定有權拒絕承運“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適或反感”的殘疾人,占54%。
調查發(fā)現,在7則“殘疾人登機被拒”的新聞報道中涉及7家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拒絕理由中,2起為“沒有事先告知”,2起為“缺乏醫(yī)院開具的適宜乘機的證明”,2起為“安全因素”,1起為“不具備承載高危病人的能力”。
調查報告認為,拒載殘疾人并非個案,也非某一地、某一航空公司的特殊做法,而是一種普遍的狀態(tài)。
調查執(zhí)筆人之一、衡平機構總干事郭彬介紹說,“7起新聞報道中,涉及的地域包括北京、鄭州、昆明、嘉峪關、洛杉磯等地,北京首都國際機場(簡稱“首都機場”)更是多次拒絕殘疾人乘機,涉及的航空公司包括國航、東航、海航、深航、廈航、成都航空、港龍航空。”
法規(guī)保護滯后
為殘疾人服務,法律法規(guī)都有相關規(guī)定。郭彬說,《殘疾人保障法》要求不歧視、不侮辱、不侵害、不貶損殘疾人人格,為殘疾人提供優(yōu)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提供無障礙設施;《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要求為旅客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務。
調查認為,雖然法律法規(guī)對殘疾人乘機出行作出了總體性的保護規(guī)定,但部門規(guī)章對殘疾人的乘機出行權保護卻嚴重滯后。比如,1998年4月1日實施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guī)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承運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據其規(guī)定認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拒絕運輸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二)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者健康狀況不適合旅行,或者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適,或者可能對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員的生命或者財產造成危險或者危害……”這一條款涉嫌歧視殘疾人,與上位法沖突。
郭彬介紹,2009年4月,中國民用航空局發(fā)布了《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辦法》是為了方便殘疾人乘機,在《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殘疾人航空運輸政策》的基礎上進行跟蹤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而制定的,是我國殘疾人航空運輸方面的第一個規(guī)范性文件,在保護殘疾人出行權上取得很大進步,代表著殘疾人航空運輸相關法律和政策發(fā)展方向。
“與《辦法》對比,三大拒載理由明顯與其相悖。”郭彬認為,《辦法》中有關提前告知的唯一目的是方便航空公司或機場為殘疾人乘機提供更好的設施或服務,并不要求所有殘疾人都提前告知,只要求對五種特殊服務有需求的殘疾人提前通知。“可見,航空公司以‘未提前告知或申請’作為拒絕殘疾人乘機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辦法》僅規(guī)定兩種特定類型的殘疾人需提供醫(yī)療證明,其他殘疾人無需提供,而部分航空公司則要求殘疾人一律提供,更像是‘倒服務’。”郭彬說。
調查分析稱,對于“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適或反感”的理由,是《辦法》明確禁止的行為,更加說明了航空公司對殘疾人赤裸裸的歧視。
保障平等出行權,民航部門應“出手”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2012年1月16日,朱蘭英起訴成都航空有限公司(Chengdu Airlines Co., Ltd.,簡稱“成都航空”)、昆明機場拒載案在昆明市官渡區(qū)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庭審結束后,朱蘭英拒絕調解。她表示,打的就是公益訴訟,旨在規(guī)范航空業(yè)遵守聯(lián)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防止更多的殘疾人被航空公司自己的“家規(guī)”違法拒載,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航空公司拒載殘疾人的現象以及航空公司普遍存在歧視殘疾人的規(guī)定,調查報告建議,要以《辦法》為基礎,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制定規(guī)章或者由其報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提升這一保護殘疾人無障礙乘機權的專門規(guī)定的級別。
報告還建議,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對其制定的所有關于殘疾人旅客乘機事項的規(guī)定以及國內各航空公司的服務規(guī)定進行一次審查,及時刪除或修改對殘疾人的歧視性規(guī)定或者不合理的阻礙出行的限制條件。
日前,衡平機構已將報告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到中國民用航空局,希望民航局根據報告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督促各航空公司落實《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保障殘疾人的平等出行權。目前,衡平機構尚未收到回復。
衡平機構表示,希望落實《殘疾人保障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即制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yè)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同時呼吁,殘疾人組織對民航局和各航空公司落實無障礙設施和服務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每年向全社會發(fā)布一次調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