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牽線搭橋,另外3人向特定機票代理商大量發(fā)售低價機票,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的4名員工共同收受38萬余元好處。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他們緩刑。
經審理查明,32歲的郝某是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市場開發(fā)中心員工,負責航線開發(fā)工作。包某等3人系該公司市場營銷部收益管理中心航線管理員,負責航線機票銷售業(yè)務。市場開發(fā)中心與收益管理中心屬于市場營銷部下屬的同級部門。
2013年4月,靠機票代理業(yè)務賺差價的男子曹某向郝某提議,讓其介紹幾位航線管理員在機票銷售方面給予“優(yōu)惠政策”。郝某遂將包某等人介紹給曹某。包某等人利用他們可以調節(jié)機票銷售價格的職務便利,采取壓低機票銷售價格、提前告知低價機票銷售時間的方式,向與曹某有合作關系的特定機票銷售代理商大量發(fā)售低價機票。
2013年4月至8月間,賺了錢的曹某給予郝某錢款共計38萬余元,并讓郝某按照一定分配比例分配給包某等人,剩余錢款歸由郝某所有。最終,郝某分得10萬余元,包某等3人分得12.9萬余元、11萬余元、4.9萬余元。
2013年8月初,首都航空公司收到顧客關于機票價格的投訴,經檢查并調取一段時間內的數據發(fā)現,包某等人有意以低于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銷售機票,給公司造成損失,遂報案。5名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投案,違法所得已全部退給首都航空公司。
法院認為,曹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郝某等4名首都航空公司的人,身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鑒于5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jié),違法所得退交首都航空公司,對他們分別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