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起飛前45分鐘停止辦理登機手續,而梁先生在起飛前40分鐘才趕到柜臺,被拒絕辦理相關手續后,梁先生以知情權受到損害為由,將四川航空有限公司起訴到了成都鐵路運輸法院并索賠。近日,成都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8年7月6日梁先生通過攜程旅行平臺購買了7月13日7:40由成都飛往上海的四川航空機票,票價為1100元(含燃油附加費50元)。7月13日當梁先生抵達成都雙流機場打印登機牌時,工作人員告知已經7:00整,打印登記牌系統已關閉,飛機起飛前45分鐘不能打印登機牌,無法登機,梁先生可以選擇改簽或退票。后梁先生決定退票,攜程網退還了原告684元,扣除了手續費等416元。梁先生認為整個過程航空公司未告知其飛機起飛前45分鐘會停止辦理登機手續,直到原告抵達柜臺時才口頭告知。梁先生以侵犯其知情權為由,將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到成都鐵路運輸法院,請求判令四川航空公司給付原告懲罰性經濟賠償等費用9500元,并退還其被扣除的416元手續費,共計9916元,并要求整改飛機起飛前45分鐘停止辦理登記手續的規定。
航空公司辯稱,提前45分鐘停止辦理登機手續,是機場的管理規定,非四川航空公司的規定,被告主體不適格。根據網上的購票流程,梁先生在提交購票訂單前,需點擊確認“已閱讀《機票預訂須知》”等相應條款,而攜程網的《機票預訂須知》第6條明確告知“國內航班一般提前1-2小時到達機場辦理登機手續,航班起飛前45分鐘停止辦理”的相應規定。四川航空公司官網《購票及履行須知》上也有“請旅客盡早到達機場,并至少提前1小時辦理完畢乘機手續,以免誤機”的提示。攜程網出票的短信上也有“提前2小時到機場”的提示。因此航空公司和攜程網已盡了通知義務,梁先生未按通知要求提前45分鐘到達值機柜臺辦理登機手續造成誤機,責任應該由其自己承擔,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庭審中,梁先生對航空公司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但他認為購票時攜程網的《機票預訂須知》不是必看內容,只要在確認“已閱讀”處打勾即可完成訂單,攜程網的提示不明顯。他承認在訂票成功后收到過攜程網發的提示短信,但提示的是“提前2個小時到機場”,沒有提示45分鐘辦理值機。
法院審理后認為,梁先生通過網絡向四川航空公司預訂機票,雙方締結了航空運輸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的規定,雙方均應履行各自義務。被告作為承運人,在原告訂票成功后、航班起飛前,已通過攜程網向原告發出過“提前2小時到機場值機”的通知短信,已經履行了合同的附隨義務。提前45分鐘停止辦理登機手續是成都雙流機場從公共利益出發,為了保證必要的安檢時間,保障公共秩序和航空安全而作出的管理規定,作為受管理方的航空公司和所有旅客都必須遵守。被告在原告晚于45分鐘到達的情況下未給原告辦理登記手續并無不當。原告在收到攜程網短信通知后,未按該通知“提前2個小時到機場”的要求到機場值機,也未能及時通過航空公司和攜程網官網、客服電話等便捷途徑對停止辦理登機手續的時間進行確認,從而造成延誤登機的后果,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書送達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