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發動機需要“掛簽”嗎?
答案是“需要”。
我們先來看看什么是“掛簽”?

民航領域里所說的“掛簽”通常是指通過制造商或維修廠檢驗合格后的零部件,會被簽發一張特殊的證書,證明此零部件具有適航性。在國內航材市場上,常見的“簽”的種類有三種。第一種為CAAC所制定的AAC-038表,第二種為FAA所制定的8130-3表,第三種為EASA所制定的FORM 1表。每一張表的簽發人可以為各民航局的相關在職人員,也可以為局方委任代表。
那么與飛機、螺旋槳一起被定義為“航空產品”的發動機,需要掛簽嗎?
通過查詢AC-121-58《合格的航材》,文中“5.7 航材: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對航材的定義可知,機體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都為航材,包括發動機。
此文件中的第6.4條“ 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換的部件,應當符合下述要求:
6.4.1 應當具備有效的維修放行證明文件( 即AAC-038表) ;”此條表明,當需要對飛機的發動機進行更換時,更換的發動機需具有AAC-038表,即需要掛簽。
除了“掛簽”之外,根據AC-121-58要求,還應提供如下信息:
6.4.2 應當具備由航空運營人或航材供應商出具的部件使用
狀況信息,其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該方面的內容:
(1)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時飛機的運營人/ 國籍登記注冊號/ 機
型,或發動機的使用人/ 型號/ 序號;
(2)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時間/ 機構;
(3)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原因/ 狀況。
除此之外,對于6.8條還有以下規定:
6.7 由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修理并返回相應送修航
空運營人的部件,除應當具備CCAR-145 部規定的維修放行證明
文件( 即AAC-038 表) ,還應當至少提供下述記錄:
6.7.1 檢查發現缺陷及其糾正措施記錄;
6.7.2 適航指令和服務通告執行記錄;
6.7.3 零部件更換記錄;
6.7.4 最終測試結論( 如適用) ;
6.7.5 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 如適用) 。
6.8 航空器部件還必須具有有助于使用人最終確定其適航性的如下適用信息:
6.8.1 適航指令狀況;
6.8.2 服務通告的執行狀態;
6.8.3 時限/ 循環壽命( 如使用過的航空器部件還應當包括使
用時間、翻修后的使用時間、循環,及能證實其歷史狀況的記錄文
件) ;
6.8.4 庫存壽命數據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6.8.5 保存期間按照相應持續適航文件中存放要求進行的必
要工作的狀況;
6.8.6 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狀況;
6.8.7 以往出現過的不正常情況,如:過載、意外終止使用、過
熱、重大的故障或事故。
由于航空發動機具有壽命件(LLP),這些壽命件的使用時間、循環數等會影響發動機的價值。所以在對發動機的交易中,應當極其關注包括但不限于相關的使用記錄、維修記錄、各零部件的使用情況,壽命等等,以確保發動機能夠順利交易。(拆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