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家航空公司,往往會涉及到以下幾種合同/協議的一種或多種:飛機租賃、發動機租賃、飛機維修、發動機維修、一般周轉件維修或包修等,而在這些協議中,通常都會規定維修或運營的要求,其中一條就體現在對PMA件的使用要求上。很多合同可能會要求禁用PMA件或在返廠維修時將PMA件更換,每當看到類似的語句時,筆者總想寫點什么,談談對PMA件的認識。
一、PMA件的常見誤區
誤區1:PMA件是仿制品,質量差;
誤區2:PMA件是一次性消耗件,無修理價值;
誤區3:PMA件號和OEM件號不一樣。
為了走出這些誤區,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PMA件。PMA為Parts Manufacturer Approval首字母的縮寫, 即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根據CAAC于2020年7月16日下發的《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指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給供安裝在經型號合格審定或型號認可審定的民用航空產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上作為替換或改裝用的零部件的制造人的批準書。
從日常常見的波音、空客噴氣式飛機來說,替換件就是用來替換已經獲得型號合格證(TC)或型號認可證(VTC)的飛機或發動機上的零部件;而改裝件的主要來源是補充型號合格證(STC) 或改裝設計批準書(MDA)。早在1955年,美國當時的民用航空委員會發布了新版的民航規章CAR Part 1,其中的第1.55條規定了除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外生產銷售替換件和改裝件的要求,隨著規章的發展,到了14CFR Part 21才有了PMA的叫法。為了對CAAC PMA和FAA PMA進行區分,下文中的PMA特指FAA PMA,CPMA特指CAAC PMA。
二、PMA件與CPMA件的主要適用規章
FAA的主要規章為14CFR Part 21, Subpart K-Parts Manufacturer Approvals以及AC 21.303-4 Application For Parts Manufacturer Approval Via Tests And Computations Or Identicality;而CAAC對CPMA的相關規章為CCAR-21部第九章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以及編號為AP-21-AA-2020-13的《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其中第4.3條列出了對CPMA件的設計及生產的審查內容。
三、獲得PMA的主要方式
PMA最早是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原來的軍用飛機轉為民用,而原先的零部件生產廠家已經停產;隨著民航飛機及規章的發展,現在的PMA件雖然仍維持替換件的概念,但不一定是原來的生產廠家停產由其他廠家生產,也可能和原生產廠家是同一家企業。先進的民用飛機或發動機型號合格證持有人(TC Holder,簡稱TCH)不可能壟斷全部零部件的生產和銷售,因此飛機交付后的維修更換或改裝所需零部件,相當一部分會由TCH以外的廠家進行生產,而生產批準的形式主要包括依據TC生產,生產許可證(PC)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TSOA)。
PMA的批準包括設計批準和生產批準兩部分,其中設計部分的基礎分為同一性(Identicality,指該PMA件與被替換件本質上是相同的),補充型號合格證 (STC),試驗和計算(T&C)三類,而同一性又細分為有權益轉讓協議(Licensing Agreement)和無權益轉讓協議證明的同一性。根據FAA 2019年公開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有協議證明同一性獲得批準的PMA高達72%,單2018年該比例則為62%,而無協議證明同一性并獲得批準的PMA比例最低,也說明了在無協議的情況下要證明同一性并獲得FAA認可有一定難度,尤其是對于一些復雜的零部件,在沒有原始設計資料的情況下要證明同一性是相當困難的,除非申請PMA的廠家恰好是TCH的供應商。

此信息來源于www.faa.gov
實際上,飛機或發動機的研發、設計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TCH往往會選擇與一些科研、制造實力較強的廠商進行合作,TCH完成頂層設計后,由這些合作的廠商完成零部件的具體設計、生產。生產批準書如PC、PMA等由合作廠商去向局方申請,TCH給予必要的協助,其中的Licensing Agreement就是一種主要的形式,當然并不是唯一形式,也可以是協助函等。具體可以申請PC還是PMA或是均不可申請,則取決于雙方合作的深度,如果TCH負責某零部件的全部設計,那么很可能該合作廠商只是負責代工生產,此種情況下,所有的零部件均必須通過TCH對外銷售,除非該工廠獲得直接發貨授權;如果合作廠商實力較強,話語權較大,則可以申請PC;若合作廠商能申請PMA,那么該廠商既向TCH供貨,也向航空公司供貨,當然這兩種渠道的產品的標志上是不一樣的,直接向TCH供貨組裝到新飛機上,此時可以認為該廠商扮演一個代工廠的角色,其依據的是TC或者TCH的PC生產,而向航空公司發貨,則是依據其自己的PMA生產,此時就屬于PMA件。
四、航司在評估采購或使用PMA件時的注意事項
根據中美雙邊航空安全協議及適航實施程序(BASA/IPA),CAAC認可FAA PMA,但具體使用與否,需要航空公司自行評估。其中,對于通過T&C取得的PMA,當其設計國和出口國不是同一國時,只認可非關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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