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貨物進港
5.1 文件處理
5.1.1 接取業務袋
監卸員應根據航班進港時間準時接取業務袋,并檢查貨郵倉單、貨運單、郵件運單等運輸文件是否齊全、完備。在接取業務袋的同時接回機組交接的貨物。
5.1.2 分類
核對貨運單、貨郵倉單。根據流向將貨運單進行分類。
5.1.3 制作貨郵卸機檢查單。
5.1.4 其它文件的處理
外航站轉來的貨物不正常運輸記錄、電報、文件或信函等,應盡快送交查詢部門處理。
5.2 貨物核對
5.2.1 核對內容
以航班為單位,根據貨郵艙單和貨物標簽,在倉庫逐件核對貨物的貨運單號碼、件數、重量、始發站、目的站,檢查貨物的包裝是否完好。
5.2.2 不正常的處理
5.2.2.1 發現貨物少收、多收、破損等不正常運輸情況,在電腦和貨單交付聯上注明,拍發電報通知有關航站。對于特種貨物的不正常運輸,按正常手續及時上報。
5.2.2.2 發現錯卸過站貨物,如有可能應盡量用原航班續運。否則,安排同一承運人的最早航班運輸,并拍發電報通知貨物的始發站和卸機站。
5.2.2.3 發現錯卸行李,應立即送還行李部門。
5.3 貨物的分揀與交接
5.3.1 要求
按貨運種類和流向分別入庫,入庫要求見本手冊第12章。
5.3.2 留機場交付貨物的交接
將貨物、貨運單、貨郵卸機檢查單及隨附的運輸文件交進港室(海關監管貨物必須有海關關封)。核對無誤后,雙方在貨郵卸機檢查單單上簽字。
5.3.3 聯程貨物的交接
將貨物、貨運單、海關關封等交出港部門。核對無誤后,雙方在中轉貨物交接單上簽字。
5.3.4 轉市內貨運處貨物的交接
按照貨物進港的先后順序將同一航班的貨物裝在同一輛車上,裝完貨物后車廂應上鎖或加鉛封,連同貨運單、進港貨物市內分流單轉市內貨運處,核對無誤后,雙方簽字。
特種貨物按不同種類特種貨物的不同規定辦理交接。
5.4 貨物交付
5.4.1 到貨通知
5.4.1.1 貨物運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約定外,由公司或其代理人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5.4.1.2 到貨通知包括電話通知和書面通知兩種形式:
1) 電話通知:應將始發站、件數、重量、到貨時間、提貨地點、提貨日期和提貨手續以及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項通知收貨人。通知人應記錄下通知時間、被通知人的姓名和本人的姓名,這種形式因方便快捷,采用較多。
2) 書面通知:通知采用寄發提貨通知單的形式,通常在電話無法聯系到收貨人時用書面通知。到貨通知要求書寫清楚、準確、及時發出。
5.4.1.3 到貨通知時限
1) 急件、活體動物、鮮活易腐物品的到貨通知,應當在到達后2小時內發出。
2) 普通貨物的到貨通知,應當在貨物到達后24小時內發出。
3) 到貨通知發出后滿7日無人提取,發催提通知。
4) 第一次發出到貨通知滿14日無人提取,再發催提通知。同時通知始發站并由其通知托運人征求處理意見。
5) 第一次到貨通知發出后滿60日仍無人提取,又未接到托運人的處理意見,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處理辦法見第10章)。
5.4.2 提貨證件
5.4.2.1 收貨人為本人的,憑到貨通知單或貨運單收貨人聯或副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貨。
5.4.2.2 收貨人為單位名稱的,收貨人須出示單位出具的提貨證明信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5.4.2.3 收貨人為軍隊番號、武警單位的,應出示相應單位的提貨證明和收貨人的軍官證、文職軍人證或士兵證等。
5.4.2.4 提取屬于危險物品當中的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槍械、彈藥時,收貨人還須出具單位介紹信以及公安部門出具的準運證明;提取政府限制運輸的其它物品時,收貨人須出示單位介紹信及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5.4.2.5 收貨人委托他人提貨時,憑貨運單指定的收貨人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提貨。
5.4.3 貨物交付
5.4.3.1 檢查提貨手續是否完備有效。海關監管貨物,須在海關辦理放行手續之后辦理交付。
5.4.3.2 核收相關費用(到付運費、保管費、地面運費和提貨服務費等)。
5.4.3.3 核對貨運單號碼、始發站、目的站,清點貨物的件數。
5.4.3.4 交付時,收貨人對貨物外包裝狀態、件數或重量如有異議,應當場查驗或復秤,必要時填寫貨物運輸事故簽證,由雙方蓋章或簽字。
5.4.3.5 收貨人在貨運單貨物交付聯的收貨人欄內填寫本人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以示簽收。
5.4.3.6 交付人在貨運單上填寫本人姓名和交付日期。
5.4.4 分批貨物的交付
5.4.4.1 分批貨物應當在貨物到齊后一次交付給收貨人。分批交付貨物時,應在貨運單上注明本次交付的件數、重量和交付時間,收貨人和交付人雙方簽字證實。貨物全部提取后,雙方應當在貨運單上簽字,證實貨物已全部提取。
5.4.4.2 交付分批貨物的各種記錄必須準確、完備,隨附貨運單備查。
5.4.5 丟失貨運單貨物的交付
5.4.5.1 向相關承運人索要貨運單副本或復印件后,按規定辦理貨物交付手續。
5.4.5.2 根據收貨人提供的貨運單副本或復印件按規定辦理交付手續。如發現提供的貨運單副本或復印件上有更改或疑問的地方,應向始發站核實。
5.4.5.3 交付丟失貨運單的貨物,要注意核對貨物標記和貨物標簽的各項內容。
5.4.5.4 貨物交付后,收貨人提供的所有提貨文件須與貨運單交付聯一起裝訂,留存備查。
5.5 貨物運輸事故記錄
5.5.1 一般要求
5.5.1.1 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是在交付貨物時,發現貨物損壞、短少、變質、污染、延誤或丟失,收貨人提出異議,由承運人填寫的書面文件,以詳細記錄貨物的真實狀態。
5.5.1.2 貨物運輸事故簽證(以下簡稱事故簽證)經承運人和收貨人雙方簽字,作為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索賠或訴訟的初步證據。
5.5.1.3 貨物運輸事故簽證一式三份,一份交給收貨人,一份交給保險公司,一份隨附貨運單交付聯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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