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注意:根據CCAR-21-R4第 21.409條“出口適航證的頒發”,中國出口適航證的頒發的條件之一是要求局方確認民用航空器符合進口國的特殊要求。然而,根據國際民航組織適航專家組(AIRP)和航空器跨境轉移工作組(XBT-TF)關于“修訂出口適航批準指導文件”的提案,對即將出版的 Doc 9760《適航手冊》(第4版)第6章附篇C中的出口適航證(樣例)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將取消由出口國核實進口國特殊要求的提法,只要求符合出口國的適航要求,旨在減少出口國當局的重復檢查工作和不必要的負擔。
持續適航
附件 8 第 II 部分第 4 章“持續適航”中給出了設計國、制造國、登記國和所有締約國所需遵守的持續適航責任。中國民航規章 CCAR-21-R4給出持續適航文件的要求,并規定可被那些被要求符合它的任何人員或者單位獲得,同時在咨詢通告 AC-91-11R1《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中對航空器的制造廠家如何編制和管理持續適航文件提供指導。因持續適航工作與適航和運行緊密相關,且在國際間航空器跨境轉移活動中越加復雜,更需要對登記國和運營人所在國的責任進行準確判定。
安全管理
附件 8 在第 101 次修訂中要求負責航空器型號設計和制造機構自 2013年 11月 14日起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在其后的第 105-A次修訂中支持自 2016年 11月 10日起將安全管理體系適用范圍擴大到發動機和螺旋槳型號設計和制造機構。同時,附件 19第 3 章“國家的安全管理職責”中也規定,“各國必須要求在其管轄之下的附件 8 中規定的負責航空器、發動機或螺旋槳型號設計和/或制造機構實施安全管理體系”。考慮到各締約國、國際組織及各利益相關方的實際情況,附件 19對該要求給出了 3 年過渡期,定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起適用。
盡管上述規定尚未納入2017年頒發的 CCAR-21-R4中,但中國民航于2018年2月頒發《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CCAR-398),要求“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并運行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且指出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了航空產品型號設計或者制造單位。近期,民航局航空器審定司將頒發咨詢通告 AC-398-AA-2018-01《民用航空產品設計制造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建設指南》?梢,中國為遵守和實施相關標準,已啟動對型號設計和制造機構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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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第12版)主要修訂
因附件8 即將整體換版,于2018 年11 月8 日起適用。本研究對換版后的附件 8第 II部分“合格審定程序和持續適航”各分章涉及的主要修訂進行梳理,從而了解國際民航組織適航標準的修訂方向。
針對第 1章“型號合格審定”,新增第 1.5節“型號合格證的暫停”、第 1.6節“型號合格證的吊銷”和第 1.7節“型號合格證的轉讓”。修訂澄清了在原始型號合格證被設計國暫;虻蹁N的情況下,設計國在持續適航方面對登記國和制造國的責任;明確了設計國在轉讓型號合格證給同一國家內的新持有人或在另一個締約國管轄之下的新持有人時,有通知各締約國的責任。
針對第 2章“制造”,修訂了制造國在設計國暫;虻蹁N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時所應采取的行動。如:當制造國非設計國,在設計國吊銷航空器的型號合格證時將終止制造批準。
針對第 3章“適航證”,新增了被遺棄航空器和其他未符合相關要求的航空器沒有資格獲得(標準)適航證。
針對第 4章“持續適航”,修訂澄清了適航指令系統僅用于傳送與航空器安全運行相關的強制糾正行動信息(不傳送敏感的航空安保信息)。
針對第 5章“安全管理”,將經批準的維修機構的安全管理要求從附件6移至附件8。
新增第 6章“維修機構的審批”,將關于批準的維修機構的審批要求從附件 6第 I部分(第 8.7章)移到附件8第 II部分(新增第 6章),明確登記國是負責審批維修機構的國家。
需要指出的是,由國際民航組織對中國進行的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中,中國航空器適航領域的有效實施率(EI,按照 Doc 9735 號文件《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持續監測手冊》,有效實施率是國家安全監督能力的一種度量標準,對每一項關鍵要素、每一個審計領域都要進行計算或作為整體度量標準。有效實施率以百分比表示)是 87.7%,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有效實施率78.4%,但低于同期美國和荷蘭96.86%和 97.24%的有效實施率?傮w而言,中國在 185 個接受審計的國家中,適航領域安全監管能力位列第 81 名。針對附件8(第 12版)的修訂,國際民航組織將修訂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的持續監測做法中關于批準的維修機構、安全管理和持續適航方面的訪談問題(PQs,按照 Doc9735號文件,訪談問題在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中使用的主要工具,用于評估以關鍵要素、《國際航空公約》、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空中航行服務程序以及相關指導材料為基礎的國家安全監督系統的有效實施水平),以評估各國的有效實施情況。
國際民航組織制定和維護著適用于各個締約國的完整的國際通行適航最低標準,故其標準兼具廣泛性和靈活性,在明確提出各締約國必須遵守的國際適航標準底線的同時,又允許各締約國在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自由決斷權。
由于國際民航組織的適航標準不能完全替代國家的法規,各國對國際適航標準理解的準確性和一致性顯得尤為重要。中國民航適航規章在遵守《公約》及其附件規定的同時給出了更加完整而詳細的要求,可以較好的服務于中國適航領域行政相對人。但在航空器跨境轉移活動中,面對各國民航當局不同的適航法規體系和參差不齊的監管水平時,國際民航組織現行適航標準可作為國家間相互承認、平等對話的平臺。因此,準確理解并合理應用國際民航組織適航標準,將更好地尋求和維護中國民航的權益。(編輯 徐麗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