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4月19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號)顯示,經廣東證監局立案調查、審理,現已查明,當事人曹志亞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之前買賣“海航基礎”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曹志亞處以4萬元罰款。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曹志亞,男,1988年出生,籍貫江蘇,畢業于天津財經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2010年加入海航,歷任海航集團有限公司證券業務部業務總監,海航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業務經理等職。
曹志亞2018年2月13日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聘任曹志亞先生為公司董事會秘書職務。同年曹志亞辭任董秘。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3號
當事人:曹志亞,男,1988年5月出生,住址:海南省?谑忻捞m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曹志亞內幕交易“海航基礎”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曹志亞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6年初起,海航基礎設施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基礎)開始參與海南鐵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鐵路,原名海南高速鐵路有限公司)混改事項。后因混改事項產生重大變化,海航基礎于2017年8月形成新的立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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