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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其他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
電磁輻射裝置;
(三)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其他影響氣象探測的行為。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的劃定標準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
應當按照法定標堆劃定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范圍,并納入城市規劃或者村莊和集鎮規
劃。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
免的,屬于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探測環境,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
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屬于其他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應當事先征得省、自治區、直
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第四章 氣象預報與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
害性天氣警報,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
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
臺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提高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
報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需要,發布農業氣象預報、
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并配合軍事氣象部門進行國
防建設所需的氣象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廣播、電視臺站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
或者版面,每天播發或者刊登公眾氣象預報或者災害性天氣警報。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保證其制作的氣象預報節目的質量。
廣播、電視播出單位改變氣象預報節目播發時間安排的,應當事先征得有關氣
象臺站的同意;對國計民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補充,訂正的氣象
預報,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
臺站的名稱。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 信息產業部門應當與氣象主管機構密切配合。確保氣象通信通暢,準確、
及時地傳遞氣象情報、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氣象無線電專用頻道和信道受國家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擠占和干擾。
第五章 氣象災害防御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組織有關部
門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氣象災害的能力。有關組織和
個人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
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并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本級
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可能影響當地的災害性天氣的監
測和預報,并及時報告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和與災害性
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氣象災害所需要
的氣象探測信息和有關的水情、風暴潮等監測信息。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御氣象災害的需要,制定氣象災害防
御方案,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信息,組織實施氣象災害防御方案,避免或
者減輕氣象災害。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并根據實際情
況,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全國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地方各
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
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氣
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有關工作。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必須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
的資格條件,并使用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遵守作業
規范。
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
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
檢測工作。
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六章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區劃工作,組織進
行氣候監測、分析、評價,并對可能引起氣候惡化的大氣成分進行監測,定期發布全
國氣候狀況公報。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氣候資源的特點,對氣候資源開
發利用的方向和保護的重點作出規劃。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
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和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
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
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
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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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