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簽轉
旅客或航空公司要求改變客票的乘機聯上指定的承運人所需辦理的手續,稱之為客票簽轉。
9.2 一般規定
9.2.1 旅客非自愿改變承運人,按下列規定辦理:
9.2.1.1 征得旅客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后,辦理簽轉手續;
9.2.1.2 變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將旅客運達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票款、逾重行李費和其他服務費用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9.2.2 旅客自愿改變承運人,在符合下列全部條件下,祥鵬航可以簽轉:
9.2.2.1 旅客使用的票價無簽轉限制;
9.2.2.2 新承運人與祥鵬航有票證結算關系且新承運人航班有可利用座位。
9.2.2.3 符合承運人簽轉限制條件。
9.2.3 凡不符合9.2.2款規定的旅客要求改變承運人,一律按自愿退票規定辦理。
9.2.4 祥鵬航銷售代理人未經特別授權不得為旅客辦理簽轉手續。
9.3 不正常航班簽轉操作規定
9.3.1 簽轉原則
9.3.1.1 辦理簽轉的單位
有權對客票進行簽轉的單位為:祥鵬航客艙與地面服務部地面服務室、各營業部場站和祥鵬航簽有《地面服務代理協議》的地面代理。
9.3.1.2 適用范圍
1) 由于祥鵬航原因造成不正常航班或航班超售,旅客要求將客票簽轉到其它承運人航班的情況;
2) 非祥鵬航原因造成導致的不正常航班,旅客要求改簽,可為旅客辦理退票,按照重新購票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3) 在發生不正常航班或航班超售的情況下,優先將旅客變更至祥鵬航后續航班。如祥鵬航無最近的后續航班,旅客要求改簽其它承運人航班,經與有關航空公司協商同意后,可為旅客簽轉至其它承運人的航班。
4) 無營業部、場站地區,代理單位在辦理旅客簽轉時,需報FOC客戶服務席,超過規定旅客簽轉需請示公司01進行辦理。
9.3.1.3 允許辦理簽轉的客票
1) F、C、Y艙全價票;
2) 多等級艙位散客明折明扣優惠票;
3) 兒童(CHD)、嬰兒(INF)、軍殘(DFMM)、警殘(DFPP)、教師(DT)、學生(SD)優惠票;
4) 民航總局、民航報社、各地區管理局的優惠票、免票。
9.3.1.4 不能簽轉的客票
協議免票和優惠票、集團內部職工優惠票、特殊產品優惠票、免票以及其它未包含在9.3.1.3、9.3.1.4內的所有客票均不得簽轉。公務票、賓客免票及優惠票原則上不得簽轉,除非當日公司01值班同意。
9.3.1.5 簽轉的次序
1) 優先改簽重要旅客(VIP、CIP)、中轉國際航班旅客、國內中轉旅客(不含同機中轉旅客)、聯程旅客、有緊要事務的旅客;
2) 重要旅客改簽要通知所改簽航班的要客保障單位做好要客服務;
3) 可以根據旅客的要求并征得承運方同意后改簽。
注:非承運人原因簽轉時產生的票款差額由旅客自行承擔。
9.3.1.6 接受方和簽轉憑證的選取原則
1) 在辦理祥鵬航旅客簽轉時,應對比票面價格和協議簽轉價格,盡量選擇結算價格最低的方式。
2) 根據電子客票的有關業務規定,與我司簽有IET協議的航空公司可實現電子客票簽轉,無協議的航空公司電子客票必須換開成紙質客票后方可簽轉。
9.3.1.7 承運人原因的簽轉艙位規定:
1) 原則上必須將旅客簽轉到原有客票對應的艙位;
2) 由于對方航班沒有相應等級的艙位,而需要將祥鵬航頭等艙旅客旅客安排在對方的經濟艙,產生的退款差額列支不正常航班費用。
3) 祥鵬航持普通艙客票的旅客,如對方普通艙無空余座位,可將其安排至公務艙或頭等艙,不向旅客收取額外費用,由此產生的費用列支航班不正常費用。
9.3.2 簽轉操作流程
9.3.2.1 使用《旅客簽轉、結算通知單》的簽轉操作流程:
1) 簽轉旅客時,應在“乘機聯”上粘貼更改條并加蓋條形“簽轉章”,更改條必須填寫接受方的航班號、艙位、日期等信息(不可覆蓋原客票航班號及艙位)。
2) 當接受方頭等艙座位無法滿足而需將簽轉方頭等艙旅客降艙簽轉至公務艙、或對方頭等艙或公務艙座位無法滿足而需將簽轉方頭等艙或公務艙旅客降艙簽轉至接受方經濟艙時,均須在相應乘機聯上粘貼更改條。更改條須填寫接受方的航班號、艙位、日期等信息(不可覆蓋原客票航班號及艙位)。
3) 辦妥簽轉手續后,簽轉方根據實際簽轉人數填制《旅客簽轉、結算通知單》,一式二份,經簽轉方、接受方客運值機部門負責人或營業部場站代表簽字并加蓋“經辦單位公章”認可后,各持一份。
4) 簽轉旅客的乘機聯應附在《旅客簽轉、結算通知單》后,并保證乘機聯與旅客人數相同。由接受方保存,一并作為向簽轉方結算的憑證。
5) 在雙方都沒有設立現場機構的外站機場或一方設立了現場機構而另一方沒有設立現場機構的外站機場發生不正常航班旅客相互簽轉時,無須加蓋航空公司簽轉章,但必須經簽轉方和接受方確認后,由雙方在機場的地面服務代理機構進行簽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