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客 票
3.1 一般規定
3.1.1 客票及行李票簡稱客票,客票是由承運人或代理人填開的,旅客乘機或交運行李的初步證據。客票是一種有價票證,是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是承運人之間及承運人與代理人之間結算的憑證。客票包括紙制客票與電子客票。
3.1.2 客票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3.1.2.1 承運人名稱
3.1.2.2 出票人名稱、時間、地點
3.1.2.3 旅客姓名
3.1.2.4 航班始發地點、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
3.1.2.5 航班號、艙位等級、日期和離站時間
3.1.2.6 票價和付款方式
3.1.2.7 票號
3.1.2.8 運輸說明事項
3.1.3 客票的構成
3.1.3.1 聲明聯:中英文旅客須知。
3.1.3.2 會計聯:用于代理人、BSP結算中心及出票航空公司財務人員之間的結算。
3.1.3.3 出票人聯:用于出票單位留存備查,保留壹年。
3.1.3.4 乘機聯:用于旅客乘機,然后由值機人員交給承運航空公司財務人員進行財務處理,保留至少兩年。
3.1.3.5 旅客聯:用于旅客報銷。
注:電子客票無3.1.3.1、3.1.3.2、3.1.3.3、3.1.3.4,報銷憑證為電子客票行程單。
3.1.4 客票的分類
3.1.4.1 從來源上分:航空公司本票和中性客票。
3.1.4.2 從乘機聯數上分:一聯客票、兩聯客票、四聯客票。
3.1.4.3 從書寫方式上分:手工客票和機器票。
3.1.4.4 從載體上分:紙質客票、電子客票、硬板票。
3.1.4.5 從時間上分:定期客票、不定期客票。
1) 定期客票是指由航空公司或代理人填開給旅客的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2) 不定期客票是由航空公司或代理人填開給旅客的未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3.1.4.6 根據航程分為:單程客票、聯程客票、來回程客票、缺口程客票。
1) “單程客票”指列明一個航班的點到點的客票;
2) “聯程客票”指列明有兩個(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3) “來回程客票”指從出發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發地的客票。
4) “缺口程客票”指三地之間的往返程客票,即自旅客購票地始發,從另一城市返還原始發地,在始發地或折返地存在一個缺口(或地面運輸)的行程。例如:昆明-海口/三亞-昆明。購買此類行程的客票,即為缺口程客票。
3.1.5 客票使用要求
3.1.5.1 旅客未能出示根據承運人規定填開的包含所乘航班的乘機聯和其它所有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的有效紙質客票,無權要求乘機。旅客出示殘缺紙質客票或非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更改過的紙質客票,也無權要求乘機。持電子客票的旅客,其電子客票只有在“OPEN FOR USE”狀態下方可辦理乘機手續。
3.1.5.2 客票的乘機聯/航段必須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從始發地點開始順序使用。除未按順序使用公布正常票價及4折(含)以上明折明扣散客票價的來回程、聯程客票(含來回程各低5%的來回程產品、金鹿卡折中折、未享受額外優惠的聯程客票)的乘機聯/航段,可以申請辦理退票或變更航班日期的手續外,其它各類來回程、聯程客票的乘機聯/航段必須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從始發地點開始按順序使用,未按順序使用的此類客票運輸無效,不予退票。
3.1.5.3 每一乘機聯上必須列明艙位等級,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承運人接受運輸。對未定妥座位的乘機聯,承運人應按旅客的申請,根據適用的票價和所申請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況為旅客預定座位。
3.1.5.4 旅客應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3.1.5.5 旅客使用客票時,應交驗有效客票,包括乘機航段的乘機聯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它乘機聯和旅客聯,缺少上述任何一聯,客票即為無效。旅客在使用電子客票時,應交驗乘機的有效身份證件,并經航或其地面服務代理人驗證其電子客票狀態有效后,方可要求乘機。
3.1.5.6 含有國內航段的國際聯程客票,其國內航段的乘機聯可直接使用,不需換開成國內客票。
3.1.5.7 旅客在我國境外購買的用國際客票填開的純國內航空運輸客票,如果所有航段的起始地點均在我國境內,這類國際客票使用前需要換開成國內航空公司的國內客票。
3.1.5.8 承運人及其銷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國境外使用國內航空運輸客票進行銷售。
3.1.5.9 定期客票只適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機日期和航班。
3.1.5.10 客票為記名式,只限客票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和涂改,否則客票作廢,票款不退。
3.2 客票的有效期及有效期的延長
3.2.1 客票的有效期為
3.2.1.1 正常票價客票的自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則從填開客票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
3.2.1.2 有效期的計算,從旅行開始之日或填開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次日零時為止。
例:2008年2月1日為旅行開始日或填開客票之日,客票有效期從2008年2月2日零時開始至2009年2月2日零時為止。
3.2.1.3 變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以變更前客票的有效期為準。
例:一旅客持旅行開始日為2008年1月1日的定期客票,因自身原因,將客票由1月1日改為1月10日,變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以變更前客票的有效期為準,即從2008年1月2日零時開始至2009年1月2日零時為止。
3.2.1.4 特種客票的有效期,按照承運人規定的票價限制條件的有效期計算。
3.2.2 客票有效期的延長
3.2.2.1 由于承運人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將延長到承運人能夠按照該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
1) 取消旅客已經定妥座位的航班;
2) 取消航班約定經停地點中含有旅客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
3) 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按照航班時刻進行飛行;
4)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銜接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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