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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OSS
在關鍵動力裝置不工作,其余動力裝置在審定的使用極限內運轉時必須實現爬升的最低速度。
Vy
最佳爬升速率
WXR
天氣
符號
℃
攝氏度
%
百分比
23/11/06
No.11 (vi)
出版物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出版物
(本附件提及的)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Doc 7300)
歐洲民用航空設備組織文件(EUROCAE)ED55和ED56A
《國際航空運輸的經濟管理政策和指導材料》(Doc 9587)
關于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修正案的議定書(第83條分條)(Doc 9318)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
附件1 — 人員執照的頒發
附件2 — 空中規則
附件3 — 國際空中航行的氣象服務
附件4 — 航圖
附件5 — 空中和地面運行中使用的計量單位
附件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I部分 — 國際商業航空運輸 — 定翼飛機
第II部分 — 國際通用航空 — 定翼飛機
附件8 — 航空器的適航性
附件9 — 簡化手續
附件10 — 航空電信
第III卷(第I部分 — 數字數據通信系統;第II部分 — 話音通信系統)
第IV卷 (監視雷達和防撞系統)
附件11 — 空中交通服務
附件12 — 搜尋與援救
附件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附件14 — 機場
第I卷 — 機場設計與運行
第II卷 — 直升機機場
附件15 — 航空情報服務
附件16 — 環境保護
第I卷 — 航空器噪聲
附件18 — 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航空器運行 (Doc 8168)
第I卷 — 飛行程序 第II卷 — 目視與儀表飛行程序的設計
ATM—空中交通管理 (Doc 4444)
TRG—培訓(Doc 9868)
地區補充程序 (Doc 7030)
手冊
事故預防手冊 (Doc 9422)
機場服務手冊 (Doc 9137)
第1部分 — 援救與滅火 第8部分 — 機場運行服務
適航手冊 (Doc 9760)
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
航空器地面除冰/防冰作業手冊 (Doc 9640)
運行檢查、合格審定及持續監督程序手冊 (Doc 8335)
建立國家人員執照頒發系統的程序手冊(Doc 9379)
所需導航性能手冊 (Doc 9613)
運行手冊的編寫 (Doc 9376)
安全管理手冊(SMM)(Doc 9859)
安全監督手冊(Doc 9734)
A部分 — 國家安全監督制度的建立與管理
培訓手冊(Doc 7192)
D-3部分 — 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
通告
執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八十三條分條的指南(Cir 295) (vii)
23/11/06
No.11
附件6 ─ 第III部分
國際運行 ─ 直升機
前 言
歷史背景
關于航空器的運行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是理事會于1948年12月10日 (通過關于國際商業航空運輸的標準和建議措施) 和1968年12月2日 (通過關于通用航空的標準和建議措施)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訂于芝加哥) 第37條的規定首次通過的。載有這些標準和建議措施的文件現在分別定為公約的附件6第I及第II部分?偟膩碚f,第I及第II部分涉及的是定翼飛機的運行;兩部分都不專門適用于直升機的運行。
所以增加了第III部分,以包含直升機運行的條款。最初,有關直升機的飛行數據記錄器和駕駛艙話音記錄器條款是由空中航行委員會在1979年事故調查與預防會議的建議10/1之后提出的,由理事會于1986年3月14日通過。其于1986年7月27日生效,1986年11月20日起執行。隨后,包括直升機運行其他方面的全面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建議書在直升機運行專家組協助下編寫出來;理事會于1990年3月21日通過了第1號修訂中的這些條款。該修訂于1990年7月30日生效,1990年11月15日起執行。
表A所列為隨后各次修訂的根據、所包含的主要內容、以及理事會通過附件和各次修訂的日期與其生效和執行日期。
適用范圍
附件6 — 《航空器的運行》的第I和第II部分中所包括的標準和建議措施適用于國際民用航空中所有定翼飛機的運行,特別指明排除的除外。同樣,附件6第III部分中的標準和建議措施適用于國際民用航空中的所有直升機的運行,包括通用航空以及商業航空運輸。
締約國的行動
通知差異 提請各締約國注意公約第38條所規定的義務,即要求各締約國將其本國的規章和措施與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訂中的國際標準之間的任何差異通知本組織。如果這種差異通知對航行安全是重要的話,也請各締約國將這種通知擴大到與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訂中的建議措施之間的任何差異。此外,還請各締約國將隨后可能出現的任何差異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異隨時通知本組織。在本附件的每次修訂一經通過后,將立即向各締約國發出一份通知差異的專門要求。
各國除承擔公約第38條所規定的義務外,還應注意附件15的規定,即通過航行情報服務公布其本國的規章和措施與國際民航組織有關各項標準和建議措施之間的差異。
資料的公布 根據本附件規定的標準和建議措施而提供的影響航空器運行的設施、服務和程序,其建立、撤消和更改,應根據附件15的規定予以通知和生效。
附件各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組成,但并不一定每個附件都具有這些部分,這些部分的地位如下所示。
1. 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標準和建議措施 根據公約的規定由理事會通過。其定義如下:
標準 凡有關物理特性、結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范,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締約國將按照公約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執行時,則按照公約第38條要求,必須通知理事會。
建議措施 凡有關物理特性、結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范,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益的,各締約國將力求按照公約予以遵守。
b) 附錄 由為了方便起見而單獨組成的,但仍構成理事會所通過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的材料組成。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x) 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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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