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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c) 定義 對標準和建議措施中所用術語的界定,這些術語由于在字典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詞義,所以不能自明其義。定義本身并無獨立的地位,但其是使用此項術語的每一標準和建議措施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因為術語含義的改變會影響規范的內容。
d) 表和圖 附加于一項標準或建議措施或對標準或建議措施進行說明的表和圖以及在本附件中提及的表和圖,是有關標準或建議措施的一部分,并與標準或建議措施具有同等地位。
應注意附件中有些標準以參照方式把具有建議措施地位的其他規范包括進來。在這種情況下,被參照的建議措施的正文即成為該標準的一部分。
2. 經理事會批準,與標準和建議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由根據理事會的行動編寫的歷史性和解釋性材料組成,其中包括對公約和通過的決議所產生的各國在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方面所承擔義務的解釋;
b) 引言 由解釋性材料組成,列在各部分、章、節的開頭以幫助理解正文的應用;
c) 注 在正文的適當地方所加的注釋,用以說明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的實際資料或參考資料,但不構成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由對標準和建議措施進行補充,或作為對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進行的指導而列入的材料組成。
語言文字的選擇
本附件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種文字通過。要求每一締約國從中選擇一種文本直接使用或譯成本國文字,以便在本國實施和用于公約規定的其他用途,并相應地將此通知本組織。
編輯上的安排
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條條文的地位,采用了以下做法:“標準”用細正體字 (中文譯本中用宋體字 — 譯注);“建議措施”用細斜體字 (中文譯本中用楷體字 — 譯注) 并冠以“建議”(黑體) 字樣以表明其地位;“注” 用細斜體字 (中文譯本中用楷體字 — 譯注)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在編寫各項規范時,采用了以下辦法:凡涉及標準的內容,均使用關鍵詞“必須/須”,凡涉及建議措施的內容均使用關鍵詞“應該/應”。
本文件中使用的計量單位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5中規定的國際單位制一致。在附件5中允許使用的非國際單位制的替用單位,置于基本單位之后的括號內。當引用兩套單位制時,切不可設想相對應的一對單位的數值是相等的和可以互換的,但可以推定,單獨使用其中任何一套單位均可達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凡提及本文件中由編號和 (或) 標題標明的部分時,均包括該部分的所有各分款。
本附件全部使用了陽性名詞,應理解為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人員。
1/11/01 (x)
前言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表A 附件6第III部分各次修訂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第一版
事故調查與預防專業會議 (1979)
關于直升機飛行記錄器的條款。
1986.03.14
1986.07.27
1986.11.20
1
(第二版)
直升機運行專家組第四次會議。根據1990年對附件6第I部分及第II部分的修訂而作的修訂。航行委員會指示作的研究
a) 加入有關直升機運行的條款,范圍與附件6第I、第II部分中關于定翼飛機的條款相似。這些條款再加上先前加入附件6第III部分第一版中的飛行記錄器條款,構成直升機運行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最初版本;
b) 加入有關航空經營人許可證、最低設備清單、運行手冊及若干新定義的條款。這些條款用于保持附件6三個部分之間的對應;
c) 關于在裝有電子顯示器的直升機的飛行數據記錄器上記錄運行飛行信息的指導材料。
1990.03.21
1990.07.30
1990.11.15
2
運行專家組第五次會議,審查間隔的 一般概念專家組第八次會議, 事故調 查專業會議 (AIG/1992) ,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
a) 修訂直升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決斷海拔高度/相對高度和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對高度以及加入越障海拔高度/相對高度的定義;
b) 加入關于應急定位發射器、所需導航性能及其類型的新定義;
c) 加入關于金屬箔蝕刻式飛行數據記錄器的使用要求;
d) 加入應急定位發射器的攜帶要求,代替關于救生無線電裝置和應急方位信標的條款;
e) 加入關于機載導航設備必須能使航空器按照為計劃航路或區域規定的所需導航性能類型運行的要求。
1994.03.21
1994.07.25
1994.11.10
3
(第三版)
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危險品專家組第十四次會議,編輯修訂,與附件6第I和/或第II部分進行文字統校和后續的修訂
a) 加入新的和經修訂的定義;
b) 關于事故預防和飛行安全方案的新條款;
c) 修訂有關運行設施、飛行中模擬緊急情況、最低飛行海拔高度、飛行時間、機組成員的飛行值勤期和休息期、飛行準備、氧氣供給、在執勤崗位上的飛行組成員和飛行運行員的職責的條款,以及手提行李的新條款;
d) 修訂關于質量限制和醫藥用品的條款;
e) 有關氧氣設備的新規定,修訂關于按目視飛行規則和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直升機的條款;
1995.03.10
1995.07.24
1995.11.09
(xi)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f) 飛行組訓練大綱中有關人的行為能力和限制的知識和技能方面的新要求;
g) 按照附件1修訂飛行運行員的稱呼;
h) 修訂運行手冊的內容以及有關下列內容的新條款:直升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氧氣供給、飛行和值勤時間限制、飛行組所使用的程序和檢查單、運行飛行計劃、飛行組訓練大綱、客艙乘務員職責訓練大綱、保安指令與指南、事故預防和飛行安全方案、離場應急程序和質量與平衡控制的指導等方面的規范;
i) 有關客艙乘務員的飛行時間、飛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新規定以及訓練條款的修訂;
j) 修訂關于急救醫藥用品的條款;和
k) 關于最低設備清單的新條款。
4
二次監視雷達改進與防撞系統專家組第四次會議 (SICASP/4)
關于在直升機上安裝氣壓高度報告應答機的要求。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訂(7)